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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3:45
因为各国立法的距离,导致各国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规模的规则也有不同规则,现存有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下面是对这两种立法形式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规则的介绍,期望经过本文的介绍,能让我们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有所进一步的了解。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派生诉讼的被告是以不妥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而应对公司承当补偿职责的当事人。
关于被告的规模,各国立法规则纷歧,具体来说有两种立法形式。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形式。在美国,派生诉讼的目标非常广泛,与公司本身有权提起的诉讼规模相同。但凡损害公司利益的人,不管是公司内部的人,仍是公司外部的人,只要是公司有权对其提出诉讼请求权的人,都能够成为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另一种形式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日本《商法典》就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作了规则,依据《商法典》第267条第1款的规则,派生诉讼的被告主要是公司的董事,此外还包含监事、建议人和清算人,以及行使表决权承受公司所供给利益的股东、用显着极为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则的规模更窄,其公司法第214条仅规则为公司董事。
从以上两种立法编制可看出,以美国式的派生诉讼的被告的规模界定对股东和公司的维护为优。我国立法对派生诉讼的被告的规则类似于美国,不只规则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能够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一起也规则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形成丢失的,相同也能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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