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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即决犯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4:46
死刑即决犯是否需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终身
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押解监狱履行,二年期满未故意犯罪的,可减为无期徒刑,有严重建功体现的,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期间,从判定之日起核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延期履行期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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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死刑即决犯是否需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终身?
律师回答:
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则,关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终身。应该说,对敌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施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掠夺其在一守时期内享有参加国家办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力,对他们的犯罪过为进行赏罚,并防止他们乱用这种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很有必要。但对判处死刑、并予履行的犯罪分子,在被掠夺生命、没有毅力的状况下,再附加掠夺其政治权力终身,已没有实践含义。
一、掠夺死刑即决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力没有实质性内容。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掠夺政治权力是指掠夺下列四种权力并仅限于这四种权力:(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二)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在;(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其间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辞、聚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在、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这些权力是一种资历权, 是以生命权为根底,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力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这些权力也就丧失了。他们已没有或许使用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力持续从事犯罪活动。
二、有人以为对死刑即决犯掠夺政治权力,能够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力,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宣布宣言、作品等。有些权力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在被掠夺而消失。比方其生前的立说作品,如不掠夺其政治权力终身,就或许再版或持续撒播于社会。比方其亲属或其他人替代罪犯行使出书权,以此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掠夺了这些罪犯终身的政治权力,就可防止这些问题的呈现。这些观念是针对掠夺政治权力中的掠夺出书权,以为这对死刑即犯有必定的含义。关于死刑即决犯的出书权问题掠夺也是没有必要的,视出书内容的不同来看,如果是死刑即决犯要出书的是科技作品,对科技经济发展有协助效果的,让这样的作品宣布仍是能够的而且是必要的,这样的出书权不该掠夺;如果是对国家政权有害的、对人民利益有害的作品,即便是正常有出书权的人要出书也是不或许的,由于这是违法的,关于死刑即决犯再规则掠夺有剩余之嫌,这经过《作品权法》调整即可。
三、有人以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践履行之间存在必定的时刻距离,在此期间,死刑罪犯或许遇到赦宥而不被履行死刑。这期间我国的特赦实践来看,特赦共阅历七次,都是特赦服刑犯,没有死刑即决犯(有死缓犯),而且都是弛刑。当然由于我国已加入了《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其间第六条第四项规则: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宥或弛刑。对全部判处死刑的案子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弛刑。今后或许会呈现死刑即决犯被特赦或弛刑的状况,但特赦或判刑都要经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到那时法院再根据具体状况来决议是否附加掠夺政治权力也不迟。对死缓犯也没有必要掠夺政治权力终身,只需规则检测期掠夺政治权力,由于如履行死刑,其权力好像死刑即决犯,如弛刑第二款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则。
鉴于此,我主张将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改为:“关于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检测期掠夺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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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1966年曾经,香港实施英国普通法及英国国会在1861年经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过能够判处死刑:
谋杀叛国
对皇家船坞纵火
以暴力作海盗
与英国相同,当法官判处一名监犯死刑前,法官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他的头上,然后判处监犯死刑。
1965年英国开端废弃死刑。其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于1966年起跟从宗主国中止履行死刑。当年最终一个被处决的监犯,名叫黄启基,越南人,黄启基由于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人,依例被判处缳首死刑,黄曲折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保持死刑原判,最终于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履行绞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依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根据法例,判处监犯缳首死刑。不过一切在其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概主动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宥,改为终身拘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拘禁作为最高的惩罚,正式废弃死刑。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没有康复死刑。
香港惩罚
现有惩罚:终身拘禁 - 拘禁- 罚款 - 没收- 社会服务令- 签保存行为
废止的惩罚:死刑- 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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