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可分为哪几大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0:29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双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阅览。
统辖在诉讼理论上分为哪几类
1、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依据统辖的确认是否由法令规则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1)法定统辖。是法令明确规则哪些案子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统辖权。因而,在法定统辖中,依据法院对案子的纵横统辖联系的不同,又能够分为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
(2)裁决统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决或决议,以确认详细的统辖法院。在裁决统辖中,依据统辖的决议方法不同,又能够分为指定统辖、移交统辖和统辖权的搬运。
从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的联系来看,法定统辖是针对诉讼统辖的一般景象作出的,而裁决统辖则是针对特殊政策景象而规则的。设定裁决统辖,或许是为了执行法定统辖的规则,或许是为了对法定统辖进行单个调整。
2、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以统辖是否由法令强制规则,是否答应当事人协议改变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1)专属统辖。是指法令规则某类案子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统辖,其他法院无统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法改变统辖。
(2)协议统辖。是指虽然法令现已对统辖作出了规则,但一起法令又答应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法挑选其他统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认案子胶葛的统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好为先。
3、一起统辖和兼并统辖
依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不同,能够将统辖分为一起统辖和兼并统辖。
(1)一起统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子都有统辖权。对一起统辖的诉讼,法令要求只能作单一的挑选,即挑选统辖,一起统辖与挑选统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仅仅挑选统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挑选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自由挑选。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挑选权已由法令作了决议,即由最早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审判。
(2)兼并统辖。亦即牵连统辖,是指对某一案子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另一案子与该案子存在着牵连联系,而对两个案子同时统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子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牵连联系而对另一本来无统辖权的案子并归自己统辖。假如人民法院对另一诉讼案子本来就有统辖权的,则不发作兼并统辖问题。
统辖在诉讼理论上分为哪几类
1、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依据统辖的确认是否由法令规则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1)法定统辖。是法令明确规则哪些案子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统辖权。因而,在法定统辖中,依据法院对案子的纵横统辖联系的不同,又能够分为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
(2)裁决统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决或决议,以确认详细的统辖法院。在裁决统辖中,依据统辖的决议方法不同,又能够分为指定统辖、移交统辖和统辖权的搬运。
从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的联系来看,法定统辖是针对诉讼统辖的一般景象作出的,而裁决统辖则是针对特殊政策景象而规则的。设定裁决统辖,或许是为了执行法定统辖的规则,或许是为了对法定统辖进行单个调整。
2、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以统辖是否由法令强制规则,是否答应当事人协议改变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1)专属统辖。是指法令规则某类案子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统辖,其他法院无统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法改变统辖。
(2)协议统辖。是指虽然法令现已对统辖作出了规则,但一起法令又答应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法挑选其他统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认案子胶葛的统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好为先。
3、一起统辖和兼并统辖
依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不同,能够将统辖分为一起统辖和兼并统辖。
(1)一起统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子都有统辖权。对一起统辖的诉讼,法令要求只能作单一的挑选,即挑选统辖,一起统辖与挑选统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仅仅挑选统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挑选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自由挑选。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挑选权已由法令作了决议,即由最早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审判。
(2)兼并统辖。亦即牵连统辖,是指对某一案子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另一案子与该案子存在着牵连联系,而对两个案子同时统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子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牵连联系而对另一本来无统辖权的案子并归自己统辖。假如人民法院对另一诉讼案子本来就有统辖权的,则不发作兼并统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