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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5:07
在告贷活动中,典当是比较常见的办法之一,那么保证与物的担保的联系,典当权的效能规模有哪些,关于典当权的效能规模有哪些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典当权的效能规模有哪些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保证与物的担保的联系
债的担保,是指为保证债款得到清偿而树立的各种法令办法。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款人以其悉数产业作为实行债款的总担保。所谓特别担保,便是一般含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首要包含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产业作为债款完成的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物的担保,是以债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产业作为清偿债款的标的,在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将产业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准则,首要包含典当,质押和留置。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同一债款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由哪一担保优先清偿债款。
对此问题,我国的《担保法》第28条规则得不很清晰,导致各地办法院审理此类案子时的争议较大。本文作者以详细的案情下手,从我国立法实践和法令理论两个视点进行分析,论述了保证和物的担保的概念的法令特征,最终分四种状况总结出二者的联系:(一)保证与债款人供给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联系(二)保证与第三人供给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联系(三)债款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的影响(四)物的担保由于各种原因不存在时保证人的职责。(全文约7000字。)
债的担保,指为了保证债款得到清偿而树立的各种法令办法。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以债的方法发作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证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实行,关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次第,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所以债的担保的树立和完善具有必定的法令含义与实际价值。民事主体之间的来往和买卖以安全榜首、以诚信为本。债的担保表现的是一种信用度,是给债款人吃下的一颗定心丸,各种担保办法的存在,使民事主体间的买卖更为顺利、联系更为调和、社会更为前进。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款人有必要以其悉数产业作为实行债款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款,而是面向债款人建立的悉数债款。此种担保在保证债款完成方面有显着的缺点,即债款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关于同一债款人无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款并存,关于同一债款人可能发作负债超越其产业总额的状况;而悉数债款都处于相等位置,其间并不发作次第的问题。同一债款人的数个债款人对债款人的产业都相等享有权力,假如债款人的产业不足以清偿总债款时,就要依各债款人的债款额按比例分配,债款人的债款就可能得不到彻底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款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款人让与产业于别人时,该部分产业即失掉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作债款人以让与产业的行为而致危害于债款人的成果。可见,即便债款人实际有充沛的产业担负债款,但债款人可随时添加债款额,又可随时让与产业于别人,债款人仍有债款得不到清偿的风险。债款人为防止这种风险,乃依托特别担保办法保证债款。
所谓特别担保,即一般含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首要包含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款人的悉数职责产业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产业作为债款完成的保证。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或不能彻底实行其债款时,该第三人依照约好或法令规则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担保办法。这儿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款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款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款人。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
保证的附从性,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要,建立上的附从性。保证以主合同的建立为条件,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保证虽关于将来或附条件的合同也可建立,但这并非附从性准则的破例。其次,规模和强度上的附从性。由保证的意图所决议,保证的规模和强度准则上与主合同债款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款。保证债款与主合同债款究竟归于两个债款,他们的规模和强度当然能够有差异,可是,因保证债款具有附从性,故不得超越主债款的规模和强度。最终,改变、消除上的附从性,主合同消除时,保证债款也随之改变,但不得添加其规模和强度。
保证债款虽附从于主合同债款,但并非主合同债款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款,在附从主合同债款的规模内有独立性。因而,保证合同能够约好保证债款仅承当主合同债款的一部分,保证债款的规模和强度能够不同于主合同债款,能够有自己独立的改变和消除原因。此外,保证合同还能够单就保证债款约好违约金。依据保证合同所发作的抗辩权,保证人能够独自行使。别的,保证具有弥补性和连带性。
依照《担保法》第17、18条等条款的规则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职责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先由债款人实行其债款,只要对其产业强制执行而无作用时才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职责。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主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无作用前,保证人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保证职责,这是弥补性的保证。在连带职责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实行的前后约束,主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恳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恳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规模内承当保证职责。
物的担保,是以债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产业作为赔偿债款的标的,在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将产业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准则,首要有典当、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方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意图便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次第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保证债款的实行为意图。担保物权的树立,是为了保证主债款的实行,使得债款人关于担保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款效能的加强和弥补。担保物权是在债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产业上设定的权力。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必要是特定物(典当物能够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不然就无从以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担保物权以分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归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实体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为意图;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保证债款的清偿为意图,以就标的物获得必定的价值为内容。别的,担保物权也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建立为条件,随主债的搬运而搬运,并随主债的消除而消除。例如,典当权人就债款的处置有必要及于典当权,典当权人不得将典当权让与别人而自己保存债款,也不能将债款让与别人而自己保存典当权;更不能将债款与典当权别离让与两人。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款的债款人得就担保物的悉数行使其权力。这表现在:债款一部分消除,如清偿、让与,债款人仍就未清偿债款部分对担保物悉数行使权力;担保物一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债款悉数;分期实行的债款,已届实行期的部分而未实行时,债款人就悉数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款人就无权要求削减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跌落,债款人也无供给弥补担保的责任。
二、典当权的效能规模
通说以为,典当权效能及于典当物扣押后之孳息,典当物添附后之补偿金、新物、共有比例,典当物之隶属物、从物、从权力。此处之“及于”是什么意思?
(一)典当权效能与孳息
《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致使典当产业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典当权人有权收取该典当产业的天然孳息或许法定孳息,但典当权人未告诉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责任人在外。”第197条第2款:“前款规则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说》)第64条:“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致使典当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典当权人收取的由典当物别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照下列次第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款的利息; (三)主债款。”
依据以上规则,发作法定事由后,典当权人能够典当物孳息清偿孳息收取费用、主债款利息和主债款。
通说以为,典当权效能及于典当物扣押后之孳息。[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63条(典当权效能及于标的物之规模———天然孳息):“典当权之效能,及于典当物扣押后由典当物别离之天然孳息。”第864条(典当权效能及于标的物之规模———法定孳息):“典当权之效能,及于典当物扣押后典当人就典当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典当权人,非以扣押典当物之工作,告诉应清偿法定孳息之责任人,不得与之对立。”明显,《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说》之规则,契合典当权效能及于典当物扣押后孳息之通说。那么,此处之“及于”是什么意思呢?
典当是以特定产业,在不移转占有的状况下担保债款,典当后典当人仍可占有、运用典当物,获得收益。债款人不清偿债款,或发作法定事由,典当权人可处置典当物,但因典当的性质,不能占有典当物。因而,债款人不清偿债款,或发作法定事由,如典当权人不处置典当物,典当人可持续占有、运用典当物。这种状况将导致典当物价值削减,削减之价值转化为典当物运用之收益,包含典当物在此期间之孳息。在法理上,在此期间之孳息应作为典当物价值削减之补偿。为完成这一意图,债款人不清偿债款,或发作法定事由,典当权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处置典当物,可恳求法院扣押典当物,使孳息与典当人产业别离。在此期间之孳息可充抵孳息收取费用、主债款利息和主债款;如主债款未能悉数清偿,典当权人可处置典当物,在悉数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债款,不该扣除已收取孳息。这意味着,所谓典当权效能及于典当物扣押后之孳息,此处之“及于”,包含对孳息的两种效能:榜首,处置效能;第二,次第决议效能。(通称优先受偿效能,不确切。受偿属债款效能,非典当权效能。典当权可决议清偿次第,不能受偿。)
(二)典当权效能与添附物
《担保法司法解说》第62条:“典当物因附合、混合或许加工使典当物的一切权为第三人一切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补偿金;典当物一切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的一切人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第三人与典当物一切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典当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比例。”
典当物如因添附为第三人一切,第三人应向典当人给付补偿金。典当权效能及于补偿金,包含处置效能和次第决议效能。
如典当人为添附后新物一切人,债款人不清偿债款,典当权对新物之效能,限于处置效能,不含次第决议效能。法理依据是:典当人以典当物担保债款,主债款优先受偿规模限于典当物价值。以添附后新物价值为主债款优先受偿规模,违背当事人毅力,对典当人和债款人的其他债款人不公平。
如典当人为添附后新物共有人,债款人不清偿债款,典当权人应有权处置共有比例,不能处置添附物,其优先受偿规模,限于共有比例价值。共有比例实为典当物之转化形状。
可见,典当物发作添附,典当权效能及于补偿金,包含处置效能和次第决议效能;对添附后新物,有处置效能,无次第决议效能;对典当人之共有比例,有处置效能和次第决议效能。效能不同,均用一个“及于”,无法反映其间的差异。
(三)典当权效能与隶属物
民法中之隶属物是指修建物一切人为扩展修建物之效益,所增建之隶属修建。通说以为:以修建物为典当物,典当权效能及于隶属物。[3]如隶属物为违章修建,隶属物典当无效,修建物典当收效。[4]可是,典当权关于典当后增建之隶属物,效能怎么?在法理上,为充沛完成修建物价值,典当权人之处置标的应包含隶属物;但隶属物非典当物,典当权人优先受偿规模应限于典当物价值,不包含隶属物价值。这意味着,典当权对隶属物有处置效能,无次第决议效能。
(四)典当权效能与从物
《担保法司法解说》第63条:“典当权设定前为典当物的从物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典当物的从物。可是,典当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别离一切时,典当权的效能不及于典当物的从物。”此处之“及于”,仅指处置效能仍是包含处置效能和次第决议效能不清晰。按对立解说,典当权效能不及于典当人于典当权设定后获得从物。当然,此处之“不及于”,是仅无处置效能,仍是无处置效能和次第决议效能,也不清晰。
归纳上面的介绍,在实践中,典当权有四个方面的效能规模。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典当权的效能规模有哪些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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