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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书名 侵权赔五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23:18
【案情】
 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4日成为“无敌”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先后授权外文出书社和海豚出书社出书发行“无敌”英语系列图书。2007年7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河北教育出书社运用“星火”商标出书发行《无敌英语语法》一书。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补偿金9万元,中止侵权并在报纸上揭露赔礼道歉,被告辩称该书运用的是自己经合法授权获得的“星火”商标,没有运用“无敌”商标。而且其图书是从韩国引入,图书称号是从韩文翻译得来,故被告在片面上没有侵权的成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当即中止出书发行涉案的《无敌英语语法》一书,并补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焦点】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运用“无敌英语语法”作为书名是否为合理运用,涉案图书的韩文称号是否只能翻译为“无敌英语语法”?
   首要,从被告运用方法进行剖析。原告注册的“无敌”商标核定的类别为第16类,包含书本、印刷出书物,被告将“无敌英语语法”作为图书的称号加以运用,与原告归于在相同产品上运用。从封面全体来看,“无敌英语语法”6个字为白色,书名上方有蓝色字体“动漫”二字,“无敌英语语法”比“星火”商标字体大许多、色彩更为明显,简单导致相关顾客以为其出书的图书与原告的“无敌”英语系列丛书之间存在必定的联络,从而对图书的来历发生混杂。
   其次,关于涉案图书书名的翻译成果进行剖析。法院指定我国对外翻译出书公司对韩文书名进行翻译,翻译成果为《奇特的英语语法》或《奇观般的英语语法》。并非“无敌英语语法”,即使被告将词义引申,其在挑选书名时也应对原告光海公司的“无敌”商标合理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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