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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外遇 丈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8:21

听讼网讯 常常与老公以外的男人通话,且互发内容含糊的短信,并以“老婆”、“老公”名义相等。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原因婚外情而导致两边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定。判定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并判定原告补偿被告精力危害抚慰金1万元。
朱某某、田某某系泾县泾川镇居民。1987年2月相识,经自由恋爱,两边于1988年按乡村风俗举办了成婚仪式,同年12月生育一女田某,但至今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2001年末,朱某某与田某某一同到浙江打工,打工期间,两边常因小事发作争持。因与女儿同居一室日子不方便,2007年9月,朱某某便带着女儿田某别的租房寓居。当年末至2008年5月,朱某某与她的小学同学童某常常(60余次,最长一次通话时刻达30分钟)长期通话并频频地互发短信(30余条),短信中,朱某某与童某以“老婆”、“老公”相等,且短信内容含糊。本年10月,朱某某向法院申述离婚。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离婚的原因是最近二年来,她常常与其他男人往来亲近,并和其同学童某有不合理的男女联系,田某某向法院供给了6张从移动公司获得的原告与童某手机通话单及U盘里保存的他们之间互发的手机短信(用数码相机直接拍照的手机短信内容的相片),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精力损失。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至今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其婚姻联系属现实婚姻,两边经法院调停不能和洽,依法应判定准予离婚。被告建议原告与童某有不合理的男女联系,原告予以否定,但原告对被告供给的原告与童某的通话单和手机短信都不持异议。从原告与童某的通话次数、时刻以及两边所发的短信内容来看,原告与童某之间已超出正常的同学联系,且短信中两边均以夫妻名义相等,足见两边的联系已非合理,被告为此提出精力危害补偿契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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