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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3:55
离婚恳求权,虽然里边有恳求权三个字,但其实它是构成权,并且归于构成申述权,有必要经过申述行使。那么,您是否知道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恳求权的约束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常识,供您阅览,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
一、现役武士的爱人的离婚恳求权的约束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这是为了维护现役武士的合法权益,而对现役武士爱人的离婚恳求权作出的约束,这个约束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武士一方不能有严重差错。  
1、这儿所说的“严重差错”是指以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景象:  
(1)重婚或与其他异性同居的;  
(2)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差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景象。  
2、关于现役武士的规模问题。  
所谓现役武士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装备警察部队执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战士,不包括退役武士、复员武士、转业武士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员工。  
3、适用条件  
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武士,另一方对错武士的离婚案子。假如两边都是武士或两边都不是武士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则。一起,适用这一条只能对错武士提出离婚,有必要征得武士的赞同,假如是武士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武士的赞同,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则。  
二、男方离婚恳求权的约束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任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对男方离婚恳求权的一个约束。但这条约束不是肯定的。  
1、这一规则仅仅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刻,并没有从本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恳求权。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约束。这是由于,本条规则的意图在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急迫的原因,并且自己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或许愈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维护。  
3、在此期间,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也应允许。  
4、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则约束。  
5、这一规则仅仅约束男方离婚恳求权的程序性规则,并不触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本质性问题。  
因而,婚姻法对当事人离婚恳求权的约束性规则有两条,其间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现役武士的爱人的离婚恳求权和男方的离婚恳求权进行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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