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出资的股东还享有知情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0:23
没有出资的股东还享有知情权吗?
我公司于2006年7月建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最初约好由A、B、C三个股东出资,其间A出资150万元,占50%, B出资120万元,占40%, C出资30万元,占10%。并且也按此签订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名册,办理了工商挂号,取得了企业法人经营 没有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我公司于2006年7月建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最初约好由A、B、C三个股东出资,其间A出资150万元,占50%, B出资120万元,占40%, C出资30万元,占10%。并且也按此签订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名册,办理了工商挂号,取得了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可是股东B并没有实践出资,公司章程等挂号材料上也不是B亲身签名。因而,B也没有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公司也没有将其作为股东看待。
最近,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帐薄凭据等。我公司以为,从公司兴办挂号注册到改变等一切文件均不是B自己签名, B也没有向公司实践投入,其恳求不该得到支撑。一审中,我公司恳求法院对公司工商挂号材料中一切B的签名进行判定,但判定定论不能承认是否为B所签。另一方面,B也不能供给出资证明或许其他出资的凭据。请问:B是否对我公司享有相关的知情权,其恳求是否与法有据
你的问题的关键是B是否是公司股东,以及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与其它股东相同享有知情权。咱们注意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挂号文件均载明B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建议其股东权力的重要依据,股东(包含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践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历发作争议,应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承认。在不能承认相关文件的签名是否为B所签的情况下,只能作出必定的推定,而不能作出否定的推定,因而,只能承认B是你公司的股东。此外,公司章程以及工商挂号文件具有公示力,也能够据此推定B是你公司的股东。
那么,假如股东没有实践出资,是否就能够得出相反的定论呢
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则:公司整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间,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81条规则:公司整体发起人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间,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因而,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仍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能够在公司建立之后的法定期间内缴足,出资仅仅股东的首要责任而不是承认股东资历的必要条件,违背出资责任并不直接导致否定其股东资历,没有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历。当然,B没有依照约好实行出资责任,应当对其他现已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可是,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你公司股东的资历。
关于没有实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则。但是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力的根底和条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只直接关系到股东本身利益的完成,并且也与公司能否正常展开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股东没有出资或没有彻底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形成危害的还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而而掠夺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力,即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其未损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依照公司法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还有约好,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依据以上剖析,咱们以为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能够承认B为你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力,B应当享有。
我公司于2006年7月建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最初约好由A、B、C三个股东出资,其间A出资150万元,占50%, B出资120万元,占40%, C出资30万元,占10%。并且也按此签订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名册,办理了工商挂号,取得了企业法人经营 没有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我公司于2006年7月建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最初约好由A、B、C三个股东出资,其间A出资150万元,占50%, B出资120万元,占40%, C出资30万元,占10%。并且也按此签订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名册,办理了工商挂号,取得了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可是股东B并没有实践出资,公司章程等挂号材料上也不是B亲身签名。因而,B也没有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公司也没有将其作为股东看待。
最近,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帐薄凭据等。我公司以为,从公司兴办挂号注册到改变等一切文件均不是B自己签名, B也没有向公司实践投入,其恳求不该得到支撑。一审中,我公司恳求法院对公司工商挂号材料中一切B的签名进行判定,但判定定论不能承认是否为B所签。另一方面,B也不能供给出资证明或许其他出资的凭据。请问:B是否对我公司享有相关的知情权,其恳求是否与法有据
你的问题的关键是B是否是公司股东,以及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与其它股东相同享有知情权。咱们注意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挂号文件均载明B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建议其股东权力的重要依据,股东(包含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践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历发作争议,应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承认。在不能承认相关文件的签名是否为B所签的情况下,只能作出必定的推定,而不能作出否定的推定,因而,只能承认B是你公司的股东。此外,公司章程以及工商挂号文件具有公示力,也能够据此推定B是你公司的股东。
那么,假如股东没有实践出资,是否就能够得出相反的定论呢
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则:公司整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间,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81条规则:公司整体发起人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间,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因而,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仍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能够在公司建立之后的法定期间内缴足,出资仅仅股东的首要责任而不是承认股东资历的必要条件,违背出资责任并不直接导致否定其股东资历,没有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历。当然,B没有依照约好实行出资责任,应当对其他现已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可是,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你公司股东的资历。
关于没有实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则。但是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力的根底和条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只直接关系到股东本身利益的完成,并且也与公司能否正常展开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股东没有出资或没有彻底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形成危害的还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而而掠夺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力,即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其未损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依照公司法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还有约好,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依据以上剖析,咱们以为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能够承认B为你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力,B应当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