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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制中跨国证券交易的冲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4:05

跨国证券买卖的鼓起是金融商场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证券的持有准则也因之从直接持有制改变成为直接持有制,并对建立在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基础上的抵触规矩提出了新应战。在证券直接持有制下,证券以定着的方法经过证券中心人在中心存托组织所持有的账户上的电子簿记来完成证券的跨国买卖。考虑到世界证券买卖关于法令确认性和可预见性的要求,新的抵触规矩应该以相关证券中心人所在地法为准则(PRIMA) ,以战胜证券商场的系统性危险,为跨国证券买卖奠定一致的抵触法结构。
传统上,证券是以直接持有方法进行持有、买卖和交割的,咱们称其为证券的直接持有制。
其特色在于证券的持有人与证券发行人具有直接的联系:投资者要么被挂号到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上,要么事实上占有不记名证券的证书。[i]在这种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制中,证券转让有必要实践交给该证券的证明文书或是转让文书,这就使得买卖自身费时、吃力,且本钱昂扬。不仅如此,还或许存在着丢失、误放、偷盗或假造这些纸介证书的危险。正是因为这些坏处促进了证券直接持有制的应运而生。在证券直接持有制中,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切断:投资者关于证券权力的利益记载于其证券中心人(intermediary) [ii]的账簿上,后者之利益或许又记载于另一个证券中心人账簿上,如此环环相连,直到终究的某证券中心人或许被挂号为证券发行人的名册上的挂号所有人,或许直接持有证券证书或许其他代表该证券的所有权文书。因而,在这种证券直接持有制中,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着一层或多层的证券中心人,证券权力是以簿记的方法挂号于不同层次的账户上。此种证券权力的转让常以非交给的簿记方法进行,或许说不触及任何交给,拟制交给抑或实践交给均在所不问。
可是,在大多数国家,无论是分配证券买卖的实体法仍是抵触法均不行充沛、完善,无法真实反映商场的实际。以抵触法方面的规矩为例,确认直接持有制中的证券买卖或证券质押的可执行性问题,传统的抵触法规矩是物之所在地法, [iii]依此规矩,证券买卖或转让的有效性是由证券所在地的法令来确认。[iv]可是关于跨国证券买卖,物之所在地法又如何可以适用于坐落不同国家的多层证券中心人的直接持有制? 抑或在此种情况下是否需求采纳更为适宜的其他衔接因素以创设新的抵触规矩? 对此,法令的滞后性和相关详细规矩的短缺是清楚明了的。因而,本文从直接持有制下的跨国证券买卖的特色下手,从世界私法的视点来剖析传统抵触规矩的窘境,一起结合2006 年7 月的海牙世界私法新条约[v]来讨论制定我国相关抵触规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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