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8:09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是指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持股单位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进行处理,即包含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力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处理,也包含对国有股股权的收入、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处理。国有股权处理的方针是确保国有财物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财物不丢失。
【相关依据】
国有财物评价处理方法施行细则[19920718]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财物评价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拟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方法》第二条所说的法令、法规还有规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物评价的法令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物评价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方法》所说的国有财物是指国家依据法令获得的,国家以各种方式的出资和出资收益构成的或承受捐献而获得的固定财物、流动财物、无形财物和其它形状的财物。
第四条 《方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财物占有单位包含:
(一)国家机关、戎行、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财物的社会安排;
(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方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运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财物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财物的单位。
第五条 《方法》第三条规则的应当进行财物评价,是指发作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景象时,除经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赞同能够不予评价外,都有必要进行财物评价。
第六条 《方法》第三条所说的景象中:
(一)财物转让是指国有财物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越百万元或占悉数固定财物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全体性财物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吞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当债款、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方式有偿接纳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吞并方损失法人资历或改动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全体性财物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财物、流动财物、无形财物和其他财物投入组成的各种方式的联合运营。
(五)股份运营是指企业实施股份制,包含法人持股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企业、向社会揭露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买卖的企业。
联营、股份运营的企业进行财物评价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财物进行全面评价。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改组、兼并、吊销法人资历的企业财物进行的清算;或企业依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则停止经济活动的毕业清算。
第七条 《方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景象中:
(一)典当是指国有财物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财物作为物质确保进行典当而获得借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财物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财物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当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借是指财物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必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将企业悉数或部分财物的运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运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方法》第四条规则能够进行财物评价,是指发作该条款所说的景象时,依据实际情况能够对财物进行评价或许不评价。但归于以下行为有必要进行财物评价:
(一)企业全体财物的租借;
(二)国有财物租借给外商或非公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运营性财物转为运营性财物;
(四)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以为应当评价的其他景象。
第九条 《方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景象有关的国有财物占有单位、职业主管部分、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关于应当进行财物评价的景象没有进行评价,或许没有依照《方法》及本细则的规则立项、承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方法》第五条规则对全国或许特定职业的国有财物进行评价,其评价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
第十二条 《方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则的规范是指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中心各部分公布的有关技能、经济规范。
第十三条 《方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是指各级政府专门担任国有财物处理的职能部分。中心是指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当地是指各级国有财物处理局或国有财物处理专门安排。
第十四条 国家对财物评价作业实施一致领导、分级处理的准则。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担任安排、处理、辅导和监督全国的财物评价作业。
当地各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担任处理本级的财物评价作业。
上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对下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在财物评价处理作业中不符合《方法》和本细则规则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方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财物评价安排作业由职业主管部分担任,是指各级政府的职业主管部分对所属单位的财物评价立项和评价成果进行初审、签署定见,并对本职业的财物评价作业担任催促和辅导。
第十五条 《方法》第九条所说的财物评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财物评价安排,有必要是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注册挂号、具有法人资历、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财物评价资历证书的单位。只要一起具有上述条件的单位才干从事国有财物评价事务。
在发作《方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则的应进行财物评价景象时,有必要托付上述具有财物评价资历的评价安排进行评价。当事人自行评价占有的国有财物或许评价对方占有财物的行为,不具有法令效力。
第十六条 凡需从事财物评价事务的单位,有必要按从属联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请求财物评价资历,经审查赞同,获得财物评价资历或暂时评价资历后方能从事国有财物评价事务,也能够从事非国有财物的评价事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财物评价事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托付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其财物评价资历并颁布资历证书。
(一)财物评价资历证书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一致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心处理的财物评价安排(包含在各地的财物评价安排)的评价资历证书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审阅颁布。
(三)当地处理的财物评价安排(包含驻外地的财物评价安排)的评价资历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审阅颁布,并报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存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财物评价资历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存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已获得财物评价资历的评价安排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详细方法另定)。
第十七条 托付评价安排进行财物评价的托付方,一般是国有财物占有单位,也能够是经占有单位赞同、与被评价财物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准则上由请求立项的一方托付。特殊情况由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托付。
托付方被托付方应签定财物评价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含:被评价项目名称、评价内容、评价期限、收费方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托付财物评价安排有争议时,由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指定两边能够承受的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凡属严重的亿元以上财物评价项目和经国家计委赞同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财物评价(含当地),必要时,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能够直接安排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财物评价资历证书的财物评价安排,承当评价事务不受区域和职业约束,既能够承受本地和本职业的财物评价事务,也能够承受外地、境外和其它职业的财物评价事务。财物评价安排与被评价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联系的,不得托付该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凡经赞同进行财物评价,财物占有单位有必要照实供给评价所需的各种材料。财物评价安排应对所供给的材料保存隐秘,不得向外走漏。
对财物评价中触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厉依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则履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直接安排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价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价,都应归入《国有财物评价处理方法》的处理规模。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价的专业性财物评价安排,要依照《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则,向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并获得财物评价资历证书后,才干从事财物评价事务。
第二十二条 依照《方法》第十一条规则,财物评价实施有偿服务。财物评价安排承受托付进行评价时,应依照国家规则的收费方法向托付单位收费,并与托付单位在评价合同中清晰详细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 财物评价安排的评价收费方法,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拟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财物占有单位发作《方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景象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作之前,按从属联系请求评价立项。依照一致领导、分级处理的准则,中心统辖的国有财物的评价立项批阅,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担任处理;当地各级统辖的国有财物的评价立项批阅,准则上由同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处理;尚不具有立项批阅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方法》和本细则作出详细规则。
【相关依据】
国有财物评价处理方法施行细则[19920718]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财物评价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拟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方法》第二条所说的法令、法规还有规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物评价的法令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物评价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方法》所说的国有财物是指国家依据法令获得的,国家以各种方式的出资和出资收益构成的或承受捐献而获得的固定财物、流动财物、无形财物和其它形状的财物。
第四条 《方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财物占有单位包含:
(一)国家机关、戎行、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财物的社会安排;
(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方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运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财物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财物的单位。
第五条 《方法》第三条规则的应当进行财物评价,是指发作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景象时,除经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赞同能够不予评价外,都有必要进行财物评价。
第六条 《方法》第三条所说的景象中:
(一)财物转让是指国有财物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越百万元或占悉数固定财物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全体性财物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吞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当债款、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方式有偿接纳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吞并方损失法人资历或改动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全体性财物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财物、流动财物、无形财物和其他财物投入组成的各种方式的联合运营。
(五)股份运营是指企业实施股份制,包含法人持股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企业、向社会揭露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买卖的企业。
联营、股份运营的企业进行财物评价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财物进行全面评价。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改组、兼并、吊销法人资历的企业财物进行的清算;或企业依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则停止经济活动的毕业清算。
第七条 《方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景象中:
(一)典当是指国有财物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财物作为物质确保进行典当而获得借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财物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财物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当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借是指财物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必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将企业悉数或部分财物的运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运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方法》第四条规则能够进行财物评价,是指发作该条款所说的景象时,依据实际情况能够对财物进行评价或许不评价。但归于以下行为有必要进行财物评价:
(一)企业全体财物的租借;
(二)国有财物租借给外商或非公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运营性财物转为运营性财物;
(四)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以为应当评价的其他景象。
第九条 《方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景象有关的国有财物占有单位、职业主管部分、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关于应当进行财物评价的景象没有进行评价,或许没有依照《方法》及本细则的规则立项、承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方法》第五条规则对全国或许特定职业的国有财物进行评价,其评价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
第十二条 《方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则的规范是指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中心各部分公布的有关技能、经济规范。
第十三条 《方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是指各级政府专门担任国有财物处理的职能部分。中心是指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当地是指各级国有财物处理局或国有财物处理专门安排。
第十四条 国家对财物评价作业实施一致领导、分级处理的准则。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担任安排、处理、辅导和监督全国的财物评价作业。
当地各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担任处理本级的财物评价作业。
上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对下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在财物评价处理作业中不符合《方法》和本细则规则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方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财物评价安排作业由职业主管部分担任,是指各级政府的职业主管部分对所属单位的财物评价立项和评价成果进行初审、签署定见,并对本职业的财物评价作业担任催促和辅导。
第十五条 《方法》第九条所说的财物评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财物评价安排,有必要是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注册挂号、具有法人资历、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财物评价资历证书的单位。只要一起具有上述条件的单位才干从事国有财物评价事务。
在发作《方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则的应进行财物评价景象时,有必要托付上述具有财物评价资历的评价安排进行评价。当事人自行评价占有的国有财物或许评价对方占有财物的行为,不具有法令效力。
第十六条 凡需从事财物评价事务的单位,有必要按从属联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请求财物评价资历,经审查赞同,获得财物评价资历或暂时评价资历后方能从事国有财物评价事务,也能够从事非国有财物的评价事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财物评价事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托付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其财物评价资历并颁布资历证书。
(一)财物评价资历证书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一致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心处理的财物评价安排(包含在各地的财物评价安排)的评价资历证书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审阅颁布。
(三)当地处理的财物评价安排(包含驻外地的财物评价安排)的评价资历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审阅颁布,并报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存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财物评价资历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存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已获得财物评价资历的评价安排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详细方法另定)。
第十七条 托付评价安排进行财物评价的托付方,一般是国有财物占有单位,也能够是经占有单位赞同、与被评价财物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准则上由请求立项的一方托付。特殊情况由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托付。
托付方被托付方应签定财物评价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含:被评价项目名称、评价内容、评价期限、收费方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托付财物评价安排有争议时,由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指定两边能够承受的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凡属严重的亿元以上财物评价项目和经国家计委赞同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财物评价(含当地),必要时,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能够直接安排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财物评价资历证书的财物评价安排,承当评价事务不受区域和职业约束,既能够承受本地和本职业的财物评价事务,也能够承受外地、境外和其它职业的财物评价事务。财物评价安排与被评价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联系的,不得托付该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凡经赞同进行财物评价,财物占有单位有必要照实供给评价所需的各种材料。财物评价安排应对所供给的材料保存隐秘,不得向外走漏。
对财物评价中触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厉依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则履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直接安排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价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价,都应归入《国有财物评价处理方法》的处理规模。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价的专业性财物评价安排,要依照《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则,向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并获得财物评价资历证书后,才干从事财物评价事务。
第二十二条 依照《方法》第十一条规则,财物评价实施有偿服务。财物评价安排承受托付进行评价时,应依照国家规则的收费方法向托付单位收费,并与托付单位在评价合同中清晰详细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 财物评价安排的评价收费方法,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拟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财物占有单位发作《方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景象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作之前,按从属联系请求评价立项。依照一致领导、分级处理的准则,中心统辖的国有财物的评价立项批阅,由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担任处理;当地各级统辖的国有财物的评价立项批阅,准则上由同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处理;尚不具有立项批阅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财物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方法》和本细则作出详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