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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损毁公共设施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败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1:48
■案情回放X公司(某走运公司,本案原告)与Y稳妥公司(本案被告)2007年1月5日,签定了一份机动车稳妥合同。合同约好:投保人、被稳妥人为X公司,车辆丢失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责险金额为20万元,稳妥期间自2007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5日24时止。2007年2月27日,X公司司机A驾驭被稳妥车辆经过山东省某收费站时,发作交通事端,撞坏收费亭,车辆亦受损。事端发作后,A及时告诉了Y稳妥公司,Y稳妥公司托付其当地部属组织派人到现场拍了一组事端现场相片,未与受害方山东省某路政科(某收费站的管理部门)就定损事宜进行交涉。3月3日,被告Y稳妥公司人员及自行托付的某市员工科技服务中心(无公估组织性质)专家到现场实地查勘,当天评价出的路产丢失为2万元,但未就此向原告方出具正式的《定损告诉书》,当天也未就此问题与受害方某路政科进行交涉。   3月5日,受害方某路政科向A出具的《公路赔(补)偿告诉书》里所写的路产损坏金额为50525元。同日,经某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端确定书》承认,A负事端悉数职责,《事端确定书》职责及调停成果一栏显现,“A自己要求运用简易程序处理,A承当自己的修车费用、清障费(凭有用发票)及路损50525元,其他费用自傲”。但当事人签名处只要A一人签名,受害方某路政科并未签字。3月7日,被告得知某路政科作出《公路赔(补)偿告诉书》后,又派员再次到现场,但仍未就此问题与受害方某路政科协商定损或经过与受害方一起托付判定的方法定损,也未托付具有资质的公估组织进行定损,未向原告方出具索赔须知。3月15日,原告在其营运车辆被扣17天,定损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按某路政科出具的《公路赔(补)偿告诉书》的要求,付出了补偿款50525元及清障费893元后,才取回被扣事端车辆。原告为修理被稳妥车辆付出了车辆修理费2900元。原告在付出上述费用后,屡次向被告索赔无果,遂诉到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付出上述费用。怠于实行核损定价等于默许补偿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被告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原告单位司机驾驭被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发作的路产丢失和车辆丢失归于被告承保的第三者职责险和车损险,被告应当在稳妥合同约好的限额内承当理赔职责。因而,法院支撑了原告的悉数恳求。原告在事端发作后及时实行了合同约好的告诉责任,被告接到报险告诉后即负有及时核定丢失和及时向被稳妥人供给索赔须知的责任。但被告在签定稳妥合同之时及事端发作之后均未向被稳妥人供给清晰的书面索赔须知,且被告虽三次派员抵达事端现场,在与受害方协商定损未果后,也未及时托付有资质的公估组织定损或经过与受害方一起托付判定的方法定损。被告怠于实行核损定价责任的行为,应视为其默许原告向受害方付出的补偿金额。 法院进一步以为,尽管《公路赔(补)偿告诉书》和《事端确定书》中关于路产丢失金额的确定存在瑕疵,但原告作为营运单位,其运送车辆在外省被扣17天,人员长时间停留当地,营运丢失不断扩大,而被告怠于实行其定损责任,亦未给予清晰的书面索赔须知的情况下,按《公路赔(补)偿告诉书》数额进行补偿的行为,系合法之减损自助行为。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向受害方补偿丢失过高,以及其间包含行政处罚等问题,因被告未及时实行其核损定价的责任,上述问题现已不能成为被告在本案中的抗辩理由。因而,原告所付出的补偿金钱系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的发作所遭受的实践丢失,被告应当按原告实践开销进行理赔。本案中,稳妥车辆所发事端契合稳妥合同约好的条件,那么,原告车辆丢失和因对第三者民事补偿而形成的丢失理应归于稳妥公司的理赔规模。被告对事端的发作、事端职责确定、清障费、车辆修理费没有贰言,但对原告建议的事端丢失费50525元提出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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