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王方茂与祝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20:45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方茂,男,1938年7月5日出世,汉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空军科研大院117-4号
托付代理人温纪明,北京市鑫诺律师业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王戬,北京市鑫诺律师业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强,男,1962年5月21日出世,汉族,北京年代祝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桂花园G8。
托付代理人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业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敏,女, 1981年11月10日出世,汉族,北京市海斯律师事物所律师助理,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双兴苑20号1-202。
案由:技能协作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方茂因技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661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判定确认:根据祝强与王方茂所订的技能协作合同(包含弥补协议书)内容,性质应属技能转让,该合同依法树立,应属有用。对此两边均应自觉实行合同规定的责任,王方茂在取得祝强供给的先期技能补偿款(住宅)后,尽管向祝强交付了M-19甲醇汽油的技能材料,但有关配方并不完好,制作工艺无法获悉,据此无法确认有关产品的动力性、经济性、排放特性、复合特性、抗爆性等技能指标,使合同无法实行,故王方茂的行为显属违约,鉴于祝强已无持续实行合同的意思表明,两边所订合同,应予免除,王方茂应依法承当违约责任并返还祝强先期技能补偿款100万元,祝强应返还王方茂技能材料,王方茂辩称回绝承当违约责任与现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6612号民事判定:一、自判定收效之日起,祝强与王方茂所签定的《技能及商业协作合同》(包含弥补协议书)停止实行;二、自判定收效之日起10内,王方茂返还祝强先期技能补偿款100万元,祝强返还王方茂已收取的技能材料(以2001年12月10日收条为准)。
王方茂不服原审法院判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定确认根据偏颇。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很多根据,如实验陈述、收条、《M19环保契合燃料功能点评实验陈述》等根据,上述根据,现已足以证明上诉人根据合同及协议将M-19醇油燃料的添加剂配方等材料交付给了被上诉人,一审判定只是根据祝强供给的合同、弥补协议、收条及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判定陈述就确认上诉人违约,必定导致确认现实不清。2、一审判定对现实确认不清。判定对上诉人是否向被上诉人供给了M-19醇油燃料的配方和技能材料的现实确认不清。现有根据中的两份收条能够证明上诉人现已向被上诉人供给了合同约好的配方和技能材料,并且被上诉人现已彻底把握并运用该技能制作契合合同规范的M-19醇油燃料,但一审判定却没有确认这些现实。3、一审法院托付进行的技能判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审法院托付了判定组织,但并没有向其供给完好材料,因而判定组织作出不能完结判定作业的定论,上诉人以为该定论不能证明M-19醇油燃料的功能不契合合同约好的规范,一起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供给完好的配方和技能。综上,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判定,驳回被上诉人悉数诉讼恳求。
被上诉人祝强以为原审法院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保持该判定,驳回上诉人上诉恳求。
查明:2001年9月15日,祝强(甲方)与王方茂(乙方)缔结技能及商业协作合同,约好乙方具有一项M-19甲醇汽油的专有技能,甲方愿与乙方就该项专有技能进行协作,施行商业运作和商场开发,合同主要内容包含:甲方担任投入醇油燃料在各阶段的运作所需求的悉数资金以及日后的公司上市业务,担任拟定醇油燃料的运营方案,担任为乙方多年的技能研究成果供给先期技能补偿;乙方担任拟定醇油燃料产品的质量认证系统和树立企业规范。一起还约好,在乙方的专有技能改变为甲乙两边共有之前,甲方在试运营阶段仍有与其他任何组织协作的权力,在两边进入正式运营阶段之前,乙方有权在世界商场上与任何组织独自运用该专有技能。两边还约好甲方为乙方购买商品房一套,作为对乙方先期技能补偿。乙方以向甲方揭露醇油燃料的添加剂配方为条件承受该先期技能补偿。乙方为该商品房仅有的所有人,应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甲方在得到该添加剂配方的一起向乙方提交该套商品房及产权证。两边一起对技能材料目录、技能权属改变、补偿等条款进行了约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