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责任及其追究问题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1:58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拘捕或许未被采纳其他强制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责令其提出确保人并由确保人出具确保书,以确保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办法。这种强制办法既能够不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料家庭或许从事本来的工作和劳作,为社会做一些有利的工作,又能够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还能够削减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日子、管理费用等项开支,然后减轻拘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取保候审的立法设置和正确施行关于司法机关依法查清案情,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使命都具有无以代替的重要作用。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确保人确保职责的确定和确保人的职责完成等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在必定程度上限制着这一办法的正确实行,然后影响、限制着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本文拟就取保候审中确保人的职责及其追查问题进行讨论。
确保人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负确保职责的行为人,法律规则其有必要实行法定职责,假如不实行、不适当实行或许怠于实行,对之就应当追查职责。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清晰规则:“确保人应当实行以下职责:(一)监督被确保人恪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二)发现被确保人或许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向实行机关陈述。被确保人有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确保人未及时陈述的,对确保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这儿面有两个问题值得研讨:一是谁来确定确保人是否恪守了确保职责?他能否确定?二是确保人的职责怎么完成?
一、确保职责的确定
从逻辑上讲,只要搞清了确保人是否实行了确保职责,才干终究决议确保人的职责。关于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清晰规则,仅仅规则取保候审的实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院部委的“规则”第二十二条清晰规则:“对取保候审确保人是否实行了确保职责,由公安机关确定,对确保人的罚款决议,也由公安机关作出。”这一规则即清晰将确定确保人是否违背确保职责的权利赋予给实行机关即公安机关。可是,各地的实践实行状况颇令人担忧。极单个公安机关对确保人是否实行确保职责不论不问,不予监督;有的公安机关对作出取保候审决议机关的主张不予理睬;乃至有的公安机关在发作了确保人违背确保职责的状况下不去确定,致使形成单个案子难以处理。并且,从实践状况来看,假如这一决议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机关还会对这一决议担任,并在发作了违背确保职责的状况下,对确保人作出处理;假如这一决议不是由公安机关而是由法院或许检察院作出的,单个当地的公安机关就不太负职责,这样就有或许形成被告人或许犯罪嫌疑人无法找到,案子或许无法往下办下去。鉴此,咱们以为,案子由哪一个机关处理,取保候审的决议也就由哪一个机关作出,然后确定确保人是否实行确保职责的权利也就在哪一个机关。这样,不光避免了案子发展过程中的相互扯皮,也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更便于对不实行或许怠于实行确保职责的确保人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