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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7:32
一、建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职责公司请求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契合《关于建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的要求并按规则程序报外经贸部批阅。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请求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取得外经贸部书面赞同并应契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契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二)请求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则和程序建立或改制的企业。(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份额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四)契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三、上市前归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请求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转,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转问题的告诉》的要求,在取得外经贸部书面赞赞同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转的请求计划。请求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转应契合下列条件:(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份额不得低于 25%;(二)拟上市流转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越一年;(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转股后,其承接人可以实行公司章程规则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职责、职责;(四)契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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