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20:35
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批阅权限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则,土地征收有必要依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该法第43条进一步规则,国家对犁地施行特别维护,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操控建造用地总量。不得违背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方面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名,乱用征收权利,危害被征地农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补偿因公共利益的概念笼统而发生的缺点。另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6项的规则,对非国有产业的征收只能拟定法令加以规则。
土地征收的程序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大体如下:
(1)提出建造用地请求(有必要是国有土地,但城镇村公共设施、乡民建造住所在外);
(2)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3)处理征地批阅手续;
(4)发布征地布告;
(5)进行安顿补偿(经同意的征地计划并会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征收区域布告,听取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和谐,和谐不成请求判决。征地补偿、安顿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计划的施行。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出。)
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法令》第2条第2款规则,基本农田指依照必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不得占用的犁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同意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越35公顷的犁地;
(2)不超越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存案。
一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则,我国施行土地用处控制准则,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造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详细的批阅权限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3)其他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批阅与农用地转用批阅为两个各不相同但又存在必定联络的程序。
经国务院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同意权限内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同意权限的,应当另行报请国务院处理征地批阅。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则,土地征收有必要依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该法第43条进一步规则,国家对犁地施行特别维护,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操控建造用地总量。不得违背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方面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名,乱用征收权利,危害被征地农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补偿因公共利益的概念笼统而发生的缺点。另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6项的规则,对非国有产业的征收只能拟定法令加以规则。
土地征收的程序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大体如下:
(1)提出建造用地请求(有必要是国有土地,但城镇村公共设施、乡民建造住所在外);
(2)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3)处理征地批阅手续;
(4)发布征地布告;
(5)进行安顿补偿(经同意的征地计划并会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征收区域布告,听取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和谐,和谐不成请求判决。征地补偿、安顿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计划的施行。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出。)
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法令》第2条第2款规则,基本农田指依照必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不得占用的犁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同意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越35公顷的犁地;
(2)不超越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存案。
一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则,我国施行土地用处控制准则,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造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详细的批阅权限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3)其他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批阅与农用地转用批阅为两个各不相同但又存在必定联络的程序。
经国务院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同意权限内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同意权限的,应当另行报请国务院处理征地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