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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税有什么样的变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5:10

在企业股权鼓励方案所得的税务处理方面,我国已先后出台了多部税收法规,实务中,不少企业对相关事务的处理,仍存在疑问及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普华永道税务部合伙人杨治中先生,期望经过整理相关税务法规,清楚处理与把控之道。
定价新办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职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约束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说。
461号文清晰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为职工实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交税所得额以职工获得的现金来承认(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加值)。
而约束性股票个人所得税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为约束性股票解禁当日。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则以约束性股票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挂号保管组织进行股票挂号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职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践付出资金数额(简称“D”)来承认。
应交税所得额=(A B)/2×C-D
约束性股票按平均价格核算所得是一种簇新的定价办法,假如股价在禁售期内跌落(特别是在曩昔几年),这将会给职工带来晦气的影响。例如,假如约束性股票在挂号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 10)/2]。
别的,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交税责任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约束性股票的职工一般不可以推延交税责任发生时刻(即约好解禁日)到股价上升后。
关键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约束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行将股权鼓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独自月份核算然后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沿税率。但461号文亦清晰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鼓励方案和公司上市前建立的股权鼓励方案。这将导致此类股权鼓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职工股权鼓励所得的税负。别的,假如上市公司未按规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鼓励方案相关资料,职工也会因而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约束。需求清晰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含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职工。可是,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直接持股份额,按各层持股份额相乘核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份额超越50%的,按100%核算。这一点关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求特别清晰,超越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份额低于30%的公司的职工获得的股权鼓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屡次所得。职工在同一交税年度屡次获得股票增值权、约束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兼并后的累计所得依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兼并办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隔核算的税负高。
存案及报送资料。施行股权鼓励方案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方案施行前向其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存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供给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交税所得额时供给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施行约束性股票方案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公司进行股票挂号,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约束性股票方案、股票挂号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鼓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案。461号文还规则,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组织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施行的股权鼓励方案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存案。
留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鼓励方案收入怎么核算应交税额供给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鼓励方案收入能否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存案的问题,如今就有了清晰的阐明。避免了以往各当地税务机关有不同了解和履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弄清了只要已完结股权鼓励方案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挂号存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契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职工,才或许享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可是不同的当地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存案时刻上的规则及存案需求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而杨治中先生主张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弄清承认。
别的这个初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约束,关于现已超出了二级控股边界的子公司,其职工在股权鼓励方案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主张现已超出了二级控股边界的子公司从头审阅之前现已存案的股权鼓励方案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鼓励方案存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预备资料进行存案以保证其职工可以享用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税务存案不应该与汇综发[2007]第78号中规则的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的股权鼓励方案的存案相混杂。外管局的存案是另一项规则,适用于对其我国雇员施行股权鼓励方案的海外公司。
需求留意的是,虽然461号文从2009年8月24日起收效,但在此之前已获颁发股票增值权和约束性股票但仍未完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其有关存案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处理也应遵循461号文履行。因而,公司有必要清楚对不同股权鼓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以便为职工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假如在此之前跟职工的交流中有与461号文不一致的当地,公司亦应尽快向职工弄清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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