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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第二次还能再次索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3:59
为了保证劳作者的利益,我国相关法令明确规则了的条件、规范、程序等问题。一般工伤补偿也是依照伤残判定等级给予劳作者的。那么,遇到榜首次工伤确认后,因伤势加剧而再做工伤确认的状况,用人单位是否需求再次补偿呢?听讼网小编为您揭晓答案。
详细事例
十几年前,劳作者在工作中损伤腰部经判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免除了劳作联系。十年后,劳作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从头判定,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申述讼,索要补偿。不过,这一次,法院没有支撑他的诉求。
据了解,其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损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确诊为L2轻度紧缩骨折。经判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经过诉讼方法与单位免除了劳作联系,并得到免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作补助金等合计1.8万余元。2012年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判定。同年9月,判定结论确认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法院申述,要求原单位补偿医疗补助金、工作补助金等合计18.7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支撑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以为原审法院适用法令过错,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伤情复查以劳作联系存续为条件
法院二审以为,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是工伤员工一次性享用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的基本条件,因为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严密相关,假如劳作者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后,还能够进行劳作能力复查判定,那么劳作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久处于一种改变的不安稳状况,这也与劳作者经过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联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意图相悖,因而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宋勇进一步解说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则的劳作能力复查判定权应以工伤员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存劳作联系为条件。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免除了劳作联系,并收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作能力复查判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免除了劳作联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作管理,其伤情改变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认,即便判定组织作出了复查判定结论,也不宜依据该判定结论建议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勇还提示,劳作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损伤或因工作损害引起后,工伤员工假如预备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并一次性收取工伤保险待遇,需求特别稳重。劳作能力复查判定应在劳作能力判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存了劳作联系的条件之下。因而,建议劳作者待病况安稳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作新的改变之后,再行免除劳作联系。不然,免除劳作联系之后假如伤残等级进步也不能再次建议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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