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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互联网信息监管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9:08
【法令知识】
我国的互联网信息监管法令根据
我国作为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在网络上宣传暴力和种族主义行为更不利于民族的联合与安稳,因而,在2000年,我国公布并施行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方法》。其间第十五条规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造、仿制、发布、传达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对立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走漏国家秘密,推翻国家政权,损坏国家统一的;
(三)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鼓动民族仇视、民族轻视,损坏民族联合的;
(五)损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分布流言,打乱社会秩序,损坏社会安稳的;
(七)分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惧或许唆使违法的;
(八)凌辱或许诋毁别人,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令、行政法规制止的其他内容的。
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假如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显着归于本方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当即中止传输,保存有关记载,并向国家有关机关陈述。
一起,《方法》规则,任何人在网络上制造、仿制、发布、传达本方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世界联网安全维护办理方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对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运营许可证,告诉企业挂号机关;对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存案机关责令暂时封闭网站直至封闭网站。
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影响。因而,根据法令法规对互联网施行必要的办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假如办理不善,任其自在开展,网络流言、网络暴力、网络色情和网络欺诈等违法违法就会众多。因而,网络监管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民众的一致,政府应从战略、体系机制、技能等各个层面,在责任范围内介入互联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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