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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7:29
所谓第三人危害债务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务的存在,依然成心以危害别人债务为意图,施行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务人的债务部分或悉数不能实现并致债务人危害的行为。我国现行法令关于该问题并没有清晰的规则,而理论界关于第三人危害债务问题有三种建议,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衷说。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第三人危害债务基本概念。
第三人危害债务的界说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第三人危害债务问题,理论界有三种建议:
1、第一种是否定说,以为侵权行为以肯定权为危害目标,债务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目标,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则危害债务准则,因而,第三人危害债务的也应按本规则处理。合同一方对第三方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实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2、第二种是肯定说,以为第三人尽管处于债的联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务人的危害,由于债务具有不行侵略性,债务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行侵略性是法令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
3、第三种是折衷说,以为第三人的行为尽管从理论上能够构成对债务的危害,但债务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当侵权职责不免过于严苛,应慎重为之。
构成要件
一种是三要件说,即危害债务应具有:
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
2、第三人的差错形状为成心。
3、有危害债务的成果。
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念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添加一个要件,即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联系。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危害债务的规模都有严厉的规则。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第三人危害债务基本概念,期望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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