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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承诺不缴社保,单位不缴算不算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6:01
我国劳作法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有必要签定劳作合同并缴社会保险。那么职工许诺不缴社保,单位不缴是不是违法?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了解!
事例简介:
去年底,老家在河北的董先生来到外省一家物业公司应聘保安作业。通过试用后,该物业公司与董先生签定了1年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清晰约好:经两边协商一致,物业公司将应交纳的社会保险以薪酬补助方式发放给董先生,由其自行参与社会保险,而且还附有董先生自愿抛弃交纳社保的许诺书。
前不久,董先生通过咨询得知,单位不为自己交纳社保,今后在退休养老等问题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一起了解到假如单位不为职工交纳社保,自己能够去劳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可是,他有点疑虑:最初来单位时,关于这个问题,自己是签过“自愿抛弃交纳社保的许诺书”了,虽说是依照单位“一致”要求的,但毕竟是“白纸黑字”,现在还能讨个说法吗?
律师说法: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清晰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其意图是完善劳作合同准则,清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位置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作者处于被迫位置,相对弱势。实际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肯签定或不肯实行劳作合同,本案中,虽然是职工个人许诺抛弃社保,但该许诺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所以其许诺是无效的。
《劳作法》第72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一起应尽的法令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中与劳作者约好革除交纳社保责任,该行为违法,该约好是无效的。由于该约好内容与法令、法规的规则相冲突。
最终,再次警醒相关企业,试图以合法方式来掩盖不合法意图是行不通的,成果只能是因小失大。实际中有必要严厉执行劳作合同准则,不能存有违法心思。树立劳作联系,就要依法签定劳作合同,这既是实在保证职工享用的社会保险权力,一起也可依法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不给别人以缝隙、待机而动,免受不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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