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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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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委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许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承受他方所供给的订约时机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供给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缔结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担任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两边意思,起穿针引线的效果,对合同没有本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人的权力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力实际上便是委托人的责任,其权力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酬劳恳求权
酬劳恳求权是居间人的首要权力。两边当事人约好居间人的酬劳,居间人的酬劳规范,国家有约束规则的,当事人约好的酬劳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则的最高规范。居间合同酬劳的给付责任有两种状况:一是陈述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陈述订约时机,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陈述居间仅由委托人承当给付责任;二是前言居间,由于买卖两边当事人都由于居间人的前言而得益,所以,除还有约好外,由两边当事人均匀担负居间人的酬劳。
居间人行使酬劳恳求权采纳酬劳后付,即以合同因其陈述或前言建立而为限。合同未建立的,不得恳求酬劳;合同虽建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恳求酬劳。
当居间人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办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背其关于委托人的责任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酬劳恳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归还恳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一般包含在酬劳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担负,非经特别约好,居间人不得恳求归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好由委托人承当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归还恳求权。
居间人违背其关于委托人的责任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许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办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便事前约好有费用归还恳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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