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限制与漏洞补充的相关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2:35
任何权力都是有约束的,即便象商标权这样一种具有排他性、垄断性的知识产权也不破例。许多国家的除了从有效期、地域性等方面临商标权的规模加以约束以 外,一般还从权力内容方面临商标权加以约束,可是我国商标法在历经两次修正之后,至今没有对商标权的内容规矩合理的约束。尽管从习惯WTO法令规矩的视点看,TRIPS协议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我国未对商标权内容加以约束也不能被以为不契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可是从平衡商标权人与其他社会大众利益的视点看,在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别人或社会大众的利益发作冲突时,不只需求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也需求对其别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考虑,彻底没有约束的商标权明显忽视了其他大众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一.对商标权约束的理论讨论
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约束均有相应的规矩。不同国家关于商标权约束的规矩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对商标权内容的约束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合理运用
从 商标的构成要素看,商标可所以由权力人首创的臆造词汇构成的,也能够运用已有的一般词汇。关于前一种由臆造词汇构成的商标当然只能由商标权人作为商标加以 运用,但关于后一种商标,构成商标的一般词汇除作为商标运用之外,还存在被别人在该词汇的正常含义下运用的状况。在此状况下,该商标的商标权人尽管对商标 标识具有专有权,但这种专有权也只能限于将该标识作为商标运用的状况,假如权力以外的其别人只是以合理的方法运用该标识,运用的意图也并非为了与权力人进 行不合理的商业竞赛,那么商标权人天然也无权约束别人对商标标识的合理运用。
商标合理运用的约束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中均有规矩,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3-6条、《德国商标法》第23条、《意大利商标法》第1条之二、《日本商标法》第26条等。 TRIPS协议第17条也表现相似的意思。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矩,商标合理运用一般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构 成该商标的词汇为一般词汇,即该词汇除作为商标运用外还具有其他含义。尤其是由显著性较弱的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由于构成这类商标的描述性词汇还有或许 被别人用来标明产品或服务的称号、品种、质量、质料、数量、功用、用处、产地、形状、工艺运用方法等特色,因此这类商标适用合理运用约束的或许性更大。
(2)对商标的合理运用应当是以正常的方法标明自己的名字、称号或地址,或许以正常的方法标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称号、品种、质量、质料、数量、功用、用处、产地、形状、工艺、运用方法等特色,只要在以上状况下运用商标标识才归于合理运用。
(3)对商标标识的运用应当契合诚笃信用准则,而并非出于不合理竞赛的意图。
(二)商标先用权
所谓商标先用权是指那些在别人取得商标注册之前现已开始运用的商标的全部人在别人取得商标注册之后还享有在原有规模内持续运用该商标的权力。作为商标法先请求准则的补偿,商标先用权首要是为了保护那些虽未注册但现已在商场上树立了必定名誉的商标运用人的利益。
商 标先用权准则首要存在于那些只供认商标权注册发作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些国家,由于商标的运用并不能导致商标专有权的发作,如 果没有商标先用权准则,商标运用人运用多年的商标一旦被别人注册成功,其多年运营的效果就有毁于一旦的风险。为平衡注册商标权人与商标在先运用人之间的利 益,这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一般都规矩了商标先用权准则。而在那些既供认商标权注册发作,又一起供认商标权运用发作的国家,则一般没有商标先用权准则。
根据有关国家商标法相关规矩,商标先用权的发作和行使一般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商标在先运用人应在别人商标注册请求曾经现已在该商标注册请求有关的指定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该商标或相似商标,或将该商标作为商号加以运用。有的国家还规矩,在别人商标注册时在先运用人对该商标的运用应到达必定年限,如5年。
(2)在该商标注册请求前,商标在先运用人的运用已为该商标树立起了必定的商场名誉。有人以为商标的在先运用应使该商标在注册请求前现已在相关范畴著名,笔者则以为没有必要规矩得如此严厉,只要在相关商场范畴具有必定闻名度即可。
(3)商标在先运用人的持续运用不得出于不合理竞赛的意图,有的国家就要求商标在先运用人在持续运用该商标时应附加恰当标明避免与注册商标权人的相关事务相混杂。
(三)商标权竭尽
商 标权竭尽,是指商标权人自己或经其答应的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首要投入商场今后,不管何人运用或转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都不侵略商标权。商标权力竭尽准则的 首要效果在于平衡商标权人与产品全部权人对产品的处置。因此,商标权竭尽准则实际上是产品全部权人的权力对商标权的一种约束。
目 前关于商标权竭尽问题的争议首要会集在权力竭尽习惯的规模方面,一般对权力竭尽在一国规模内适用并无争议,但关于商标权力竭尽能否在世界规模内适用,即平 跋涉口是否应当答应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定见。赞成者以为商标权仅赋予了权力人对商标初次投入商场行为的控制权,一旦商标已合法投入商场,权力人就无权再 加以干涉,因此平跋涉
El应当答应。而反对者则以为,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此权力竭尽也只意味着在一国国内的权力竭尽,并不能导致另一国商标权当然竭尽。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定见的存在, TRIPS协议也不得不回避了这一难题。
(四)商标权乱用之制止
行 使全部民事权力应出于合理的意图并不得超出合理边界,不然即构成权力乱用,商标权的行使也是如此。商标权的行使一般应当是为了保护商标的辨认效果,并经过 其辨认效果的发挥保持正常竞赛次序。但实际中有时却会呈现商标权人为了不合理竞赛意图行使商标权的景象,在此景象下当然应运用制止权力乱用的准则约束其商 标权的行使。
构成商标权乱用一般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须有商标权存在,即权力人经过注册请求取得商标专有权,即便在权力人的权力是由于商标检查人员的忽略或经过不合理手段取得,在其被宣布无效之前应以为商标权存在。而且商标权人的行为在表面上归于行使商标权力的行为。
(2)该行使权力的行为危害别人利益。例如,将别人未注册的闻名商标注册后反过来制止别人运用;或许将别人已著名的商标特殊注册后反过来向别人出售等等。这些行为形似行使商标权,实际上危害了别人的合法利益,应归于乱用权力的行为。
(3)须有危害别人利益或不合理竞赛之成心。例如,片面不知别人未注册的存在而请求注册,则这以后行使权力的行为不该视为权力乱用。
二、 缝隙补偿:反不合理竞赛法的适用
虽 然许多学者专家都主张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正时应添加有关权力约束或破例的规矩。但惋惜的是,本次商标法的修正依然没添加有关权力约束的条款。近年来,在我国 的实际经济生活中已呈现了不少与商标权约束有关的胶葛,其中有一些胶葛正是由于商标法缺少相关规矩而迟迟得不到合理处理。因此在本文的这一部分中笔者计划 重谈如安在司法活动中补偿这一缝隙。
我国的有关法令实践
我国商标法尽管一向未规矩商标权约束的内容,但我国法院现已审理了不少这方面的案子,能够说人民法院现现已过司法活动进行了补偿缝隙的实践。对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将有利于咱们从理论上讨论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发作较多的此类胶葛首要是有关商标合理运用的胶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法律中若干问题的定见》第9条中就曾规矩了商标合理运用的内容。但这一规矩究竟归于部门规章,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法律的根据没有问题,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根据似有缺乏。
各 地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处理过不少触及商标合理运用的胶葛。在有些案子中法院必定了在必定条件下对注册商标的运用不构成侵权。例如在重庆白市驿板鸭厂诉重庆凌 峰食品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白市驿”为重庆市一盛产板鸭的地名,而重庆白市驿板鸭厂注册了“白市驿”商标,被告在其出产的板鸭包装上运用了“白市驿风 味”,被诉侵略了原告的商标权。一审法院确定侵权建立,二审法院以为“白市驿”为产品产地称号,被告以正常方法标明产品产地,而且不会形成顾客混杂,不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一.对商标权约束的理论讨论
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约束均有相应的规矩。不同国家关于商标权约束的规矩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对商标权内容的约束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合理运用
从 商标的构成要素看,商标可所以由权力人首创的臆造词汇构成的,也能够运用已有的一般词汇。关于前一种由臆造词汇构成的商标当然只能由商标权人作为商标加以 运用,但关于后一种商标,构成商标的一般词汇除作为商标运用之外,还存在被别人在该词汇的正常含义下运用的状况。在此状况下,该商标的商标权人尽管对商标 标识具有专有权,但这种专有权也只能限于将该标识作为商标运用的状况,假如权力以外的其别人只是以合理的方法运用该标识,运用的意图也并非为了与权力人进 行不合理的商业竞赛,那么商标权人天然也无权约束别人对商标标识的合理运用。
商标合理运用的约束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中均有规矩,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3-6条、《德国商标法》第23条、《意大利商标法》第1条之二、《日本商标法》第26条等。 TRIPS协议第17条也表现相似的意思。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矩,商标合理运用一般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构 成该商标的词汇为一般词汇,即该词汇除作为商标运用外还具有其他含义。尤其是由显著性较弱的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由于构成这类商标的描述性词汇还有或许 被别人用来标明产品或服务的称号、品种、质量、质料、数量、功用、用处、产地、形状、工艺运用方法等特色,因此这类商标适用合理运用约束的或许性更大。
(2)对商标的合理运用应当是以正常的方法标明自己的名字、称号或地址,或许以正常的方法标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称号、品种、质量、质料、数量、功用、用处、产地、形状、工艺、运用方法等特色,只要在以上状况下运用商标标识才归于合理运用。
(3)对商标标识的运用应当契合诚笃信用准则,而并非出于不合理竞赛的意图。
(二)商标先用权
所谓商标先用权是指那些在别人取得商标注册之前现已开始运用的商标的全部人在别人取得商标注册之后还享有在原有规模内持续运用该商标的权力。作为商标法先请求准则的补偿,商标先用权首要是为了保护那些虽未注册但现已在商场上树立了必定名誉的商标运用人的利益。
商 标先用权准则首要存在于那些只供认商标权注册发作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些国家,由于商标的运用并不能导致商标专有权的发作,如 果没有商标先用权准则,商标运用人运用多年的商标一旦被别人注册成功,其多年运营的效果就有毁于一旦的风险。为平衡注册商标权人与商标在先运用人之间的利 益,这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一般都规矩了商标先用权准则。而在那些既供认商标权注册发作,又一起供认商标权运用发作的国家,则一般没有商标先用权准则。
根据有关国家商标法相关规矩,商标先用权的发作和行使一般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商标在先运用人应在别人商标注册请求曾经现已在该商标注册请求有关的指定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该商标或相似商标,或将该商标作为商号加以运用。有的国家还规矩,在别人商标注册时在先运用人对该商标的运用应到达必定年限,如5年。
(2)在该商标注册请求前,商标在先运用人的运用已为该商标树立起了必定的商场名誉。有人以为商标的在先运用应使该商标在注册请求前现已在相关范畴著名,笔者则以为没有必要规矩得如此严厉,只要在相关商场范畴具有必定闻名度即可。
(3)商标在先运用人的持续运用不得出于不合理竞赛的意图,有的国家就要求商标在先运用人在持续运用该商标时应附加恰当标明避免与注册商标权人的相关事务相混杂。
(三)商标权竭尽
商 标权竭尽,是指商标权人自己或经其答应的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首要投入商场今后,不管何人运用或转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都不侵略商标权。商标权力竭尽准则的 首要效果在于平衡商标权人与产品全部权人对产品的处置。因此,商标权竭尽准则实际上是产品全部权人的权力对商标权的一种约束。
目 前关于商标权竭尽问题的争议首要会集在权力竭尽习惯的规模方面,一般对权力竭尽在一国规模内适用并无争议,但关于商标权力竭尽能否在世界规模内适用,即平 跋涉口是否应当答应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定见。赞成者以为商标权仅赋予了权力人对商标初次投入商场行为的控制权,一旦商标已合法投入商场,权力人就无权再 加以干涉,因此平跋涉
El应当答应。而反对者则以为,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此权力竭尽也只意味着在一国国内的权力竭尽,并不能导致另一国商标权当然竭尽。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定见的存在, TRIPS协议也不得不回避了这一难题。
(四)商标权乱用之制止
行 使全部民事权力应出于合理的意图并不得超出合理边界,不然即构成权力乱用,商标权的行使也是如此。商标权的行使一般应当是为了保护商标的辨认效果,并经过 其辨认效果的发挥保持正常竞赛次序。但实际中有时却会呈现商标权人为了不合理竞赛意图行使商标权的景象,在此景象下当然应运用制止权力乱用的准则约束其商 标权的行使。
构成商标权乱用一般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须有商标权存在,即权力人经过注册请求取得商标专有权,即便在权力人的权力是由于商标检查人员的忽略或经过不合理手段取得,在其被宣布无效之前应以为商标权存在。而且商标权人的行为在表面上归于行使商标权力的行为。
(2)该行使权力的行为危害别人利益。例如,将别人未注册的闻名商标注册后反过来制止别人运用;或许将别人已著名的商标特殊注册后反过来向别人出售等等。这些行为形似行使商标权,实际上危害了别人的合法利益,应归于乱用权力的行为。
(3)须有危害别人利益或不合理竞赛之成心。例如,片面不知别人未注册的存在而请求注册,则这以后行使权力的行为不该视为权力乱用。
二、 缝隙补偿:反不合理竞赛法的适用
虽 然许多学者专家都主张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正时应添加有关权力约束或破例的规矩。但惋惜的是,本次商标法的修正依然没添加有关权力约束的条款。近年来,在我国 的实际经济生活中已呈现了不少与商标权约束有关的胶葛,其中有一些胶葛正是由于商标法缺少相关规矩而迟迟得不到合理处理。因此在本文的这一部分中笔者计划 重谈如安在司法活动中补偿这一缝隙。
我国的有关法令实践
我国商标法尽管一向未规矩商标权约束的内容,但我国法院现已审理了不少这方面的案子,能够说人民法院现现已过司法活动进行了补偿缝隙的实践。对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将有利于咱们从理论上讨论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发作较多的此类胶葛首要是有关商标合理运用的胶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法律中若干问题的定见》第9条中就曾规矩了商标合理运用的内容。但这一规矩究竟归于部门规章,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法律的根据没有问题,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根据似有缺乏。
各 地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处理过不少触及商标合理运用的胶葛。在有些案子中法院必定了在必定条件下对注册商标的运用不构成侵权。例如在重庆白市驿板鸭厂诉重庆凌 峰食品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白市驿”为重庆市一盛产板鸭的地名,而重庆白市驿板鸭厂注册了“白市驿”商标,被告在其出产的板鸭包装上运用了“白市驿风 味”,被诉侵略了原告的商标权。一审法院确定侵权建立,二审法院以为“白市驿”为产品产地称号,被告以正常方法标明产品产地,而且不会形成顾客混杂,不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