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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0:14
    一、概念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违法目标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子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子状况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含绑缚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损伤证人人身使其遭受苦楚而被逼作证的肉刑,亦包含采纳长期罚站、禁绝睡觉、冻饿、曝晒等摧残证人身体、约束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子状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说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子状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说,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以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咱们以为,其不只包含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并且还包含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含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裁定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则,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逝世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成心损伤罪、第232条关于成心杀人罪的规则,从重处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且具有清晰的逼取证言的意图。        三、处分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从重处分。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刑讯逼供或许使用暴力追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从重处分。    
 第二百三十四条成心损伤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或许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许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法案子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法残暴、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许精神失常的;    3.形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许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派、逼迫别人暴力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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