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为前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9:57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款人提申述讼为条件?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款人提申述讼为条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一)〕第十五条规则:“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契合本解说第十三条规则的,奉告债务人向次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申述。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务人申述债款人的诉讼判决发作法律效能曾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则间断代位权诉讼”。该规则所述的间断,是指在呈现债务人现已申述债款人后又向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状况,两个诉讼不管由同一人民法院受理仍是由不同人民法院受理,后受理的代位权诉讼都应当间断,待债务人与债款人的诉讼完结后继续进行,但该条规则的诉讼间断,在无明确规则的状况下不具有当然的遍及适用效能。诉讼间断是诉讼中的特殊状况,其适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从严把握。合同法解说(一)第十五条规则的间断,其含义在于避免在现已受理的两个诉讼之间呈现裁判成果上的对立,而假如并不存在“两个诉讼并存”的状况,则该规则即无必要适用。明显,该条规则的意旨并不在于鼓舞或许要求“两个诉讼并存”所或许呈现的问题。代位权诉讼触及债务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求考虑债务人、债款人、次债款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问题,但这一问题的处理只需追加债款人为代位权诉讼的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给予三方当事人以维护自己权益的充沛权力和时机,使代位权诉讼成为一起了断(或许部分了断)两个法律关系的有用机制。合同法解说(一)第十六条规则“债务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款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追加债款人为第三人后,其不参与诉讼的,不得以未参与诉讼为由对代位权诉讼的裁判成果提出相反建议。因而,代位权诉讼的裁判无须以债务人对债款人的债务现已得到人民法院裁判肯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