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能当场收缴罚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9:47
依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则,行政机关及其法律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有必要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务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回绝交纳罚款。这一规则首要是针对现在有些法律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分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由于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简单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移用、贪婪等问题,严峻损害了行政法律部队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有必要采纳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办法予以阻止。之所以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部分一致制发罚款收据,首要是为了对行政机关或许有行政处分权的安排的罚款状况进行财务监控。无论是法律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仍是当事人自行到银行去交纳罚款,终究这些罚款都是要悉数上缴财务的,所以经过由财务部分一致制发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控制,阻止滥罚款及罚款被截留、移用、贪婪等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改进法律部队的形象。
关于不运用罚款单据或许运用不合法定部分制发的罚款单据的,行政处分法规则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分不运用罚款、没收资产单据或许运用不合法定部分制发的罚款、没收资产单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处分,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有关部分对运用的不合法单据予以收缴毁掉,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不运用罚款单据或许运用不合法定部分制发的罚款单据的,行政处分法规则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分不运用罚款、没收资产单据或许运用不合法定部分制发的罚款、没收资产单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处分,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有关部分对运用的不合法单据予以收缴毁掉,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