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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3:07
笔者以为,并不是一切状况下的交通肇事罪都能适用刑事宽和准则,其适用应具有相应的条件。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错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片面恶性不深,但是在实践中,个案的状况纷繁复杂,其详细结果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相同,不进行区别的在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宽和准则会违反该罪的立法初衷,乃至引起严峻的品德问题。因而,在适用刑事宽和准则时,要正确掌握每个个案的详细状况,以此来区别其社会危害性的巨细,确认刑事宽和准则的适用领域,只要清晰了这个领域才干确保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宽和准则的正当性。
因而笔者主张,刑事宽和准则在交通肇事罪的运用中应契合以下条件:
轻刑状况下。《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划分为三个量刑层次。
第一个层次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第二层次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儿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致使二人以上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直接丢失数额巨大的,或许契合“重大事端”规范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事端发作今后有意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或许隐秘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许现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严峻超载的等其他特别恶劣状况;
第三个层次为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刑事宽和准则一般适用于第一个层次的景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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