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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7:06
有限职责公司即有限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出资是有清晰的规则的,股东必须按规则进行相应的出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作一个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出资的法令规则的详细介绍。
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出资的法令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整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整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间,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令、行政法规对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七条 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在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钱银产业应当评价作价,核实产业,不得高估或许轻视作价。法令、行政法规对评价作价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整体股东的钱银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钱银出资的,应当将钱银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
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
第二十九条 股东交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建立的验资组织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初次出资经依法建立的验资组织验资后,由整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报送公司挂号请求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请求建立挂号。
第三十一条 有限职责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建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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