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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7:31
(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赞同 200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4号发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以下简称省施行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驭人、行人、搭车人以及与路途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和省施行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及本法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路途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处理、路途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路途交通安全宣扬教育及路途智能交通建造、路途交通安全设备建造归入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规划,所需经费财务应当按规则予以确保。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辖区内的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
建造、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能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法令等部分,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路途交通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任的路途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安排指挥下,帮忙交通警察保护路途交通秩序。
鼓舞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和同级自愿服务处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路途交通安全自愿服务,帮忙交通警察保护路途交通秩序,宣扬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经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路途交通安全处理布告、路途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给路途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揭露的信息。
第七条 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宣扬,播发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信息,进行路途交通安全公益宣扬。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驭人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据路途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状况,能够对机动车施行路途交通流量操控。
第九条 机动车应当契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不契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不予核发查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能够依据路途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求,对施行环境保护标志处理的机动车,采纳约束区域、约束时刻行进的交通处理方法。详细方法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本市挂号的机动车从事路途营运,或许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驭证的驾驭人从事机动车驾驭作业的,应当自运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向地址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存案。
第十一条 出售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址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存案,并定时将非机动车出售状况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存案。
出产、出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契合国家技能规范。
第十二条 上路途行进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依照规则进行挂号并悬挂车辆号牌。上路途行进时,其驾驭人应当带着行进证并坚持车辆号牌规矩、明晰、无缺。车辆号牌或行进证丢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带着自己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恳求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行改变非机动车已挂号的结构、结构或许特征;
(二)改动、撤消电动自行车限速设备;
(三)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进证;
(四)运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进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法不予挂号的车辆或许机具不得上路途行进,法令、法规规则不需挂号的在外。
第十四条 制止在车辆上设备或许运用阻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许其他设备,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章 路途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研讨,确保大众出行安全、疏通、便当。
第十六条 路途两边及阻隔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备或许栽培的植物呈现损坏、照明缺乏、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影响路途交通安全景象的,交通、建造、城管、电力、美化、通讯等部分及路途运营保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正或许扫除。
横跨路途设置管线、公益性宣扬牌(栏)、横幅等设备,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阻碍安全视距或许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 路途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路途上进行修理、保护、打扫、美化等作业时,应当依照路途作业规范履行交通安全防护方法。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夺目的安全防护服装,运用喷涂或张贴有反光资料的车辆。
路途作业单位在高架路途、地道进行作业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赞同的作业计划进行作业。
依附于路途设置的市政设备发作毛病需求紧迫抢修的,施工单位能够先行抢修,并应当一起陈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按规则处理相关答应手续。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护高速公路上的设备无缺,坚持设备正常运转,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整理发作毛病或许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路途交通安全的阻碍。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对高速公路施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旅行区路途交通安全和参观旅行的需求,能够在旅行区内设置参观旅行线路,供参观旅行车辆行进。
第二十条 鼓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纳错时泊车等方法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泊车场(库)。
鼓舞单位和个人出资建造公共泊车场(库),施行谁出资、谁获益的准则。
泊车场(库)的规划和建造应当契合路途通行条件和满意车辆停放需求,进步泊车场(库)运用功率。泊车处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在城市路途范围内施划泊车泊位。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已施划的泊车泊位应当予以撤消:
(一)泊车泊位已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
(二)路途周边的泊车场(库)能够满意泊车需求的。
第二十二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坚持安全、疏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备,不得损毁或许私行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章 路途通行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路途制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规则的其他车辆通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需求对前款规则的车辆作出制止通行规则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决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存案。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人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操控的穿插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中止线的禁绝通行,已跳过中止线的能够持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穿插路口,直行或许左转弯的车辆应当依据提示信号顺次进入待行区泊车等候。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处理人、驾驭人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不得转借或许运用别人机动车驾驭证;
(二)不得违背规则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进;
(三)载货的机动车内行进过程中应当避免货品掉落、走漏、遗撒;
(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处的拖斗;
(五)全挂拖斗车、载运风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毛病机动车;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途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指定的时刻和路途行进。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进,应当敞开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路灯照明杰出时行进,不得敞开远光灯。
机动车暂时泊车时,应当紧靠路途右侧并敞开风险报警闪光灯或许右转向灯。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在不阻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状况下,能够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暂时泊车上下客,但不得泊车候客。
校车、接送职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指定的地址暂时泊车上下客。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泊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顺次等候进站。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外从事城乡下客运的车辆进出中心城区,应当依照交通部分指定的路途行进,并在指定的地址泊车上下客。交通部分确认行进路途和泊车地址时,应当寻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定见。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高架路途上发作毛病的,驾驭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许就近驶离高架路途;无法正常行进的,除依照规则运用警示灯火和设置正告标志外,还应当敏捷报警,恳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毛病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内行进车道内活动或停留。
第三十一条 旅行区参观旅行车辆应当在设置的参观旅行线路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进,并留意躲避其他车辆和行人。
鼓舞游客换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参观旅行车辆进入旅行区,相关职能部分应当为车辆换乘供给便当。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驭人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在夜间或许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状况下,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敞开照明灯火;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进,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三)不得驾驭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驭;
(五)驾驭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越国家规则的行进时速。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备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备和削减交通事故,确保路途交通安全、疏通的准则,安排拟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路途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分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拟定本部分的详细施行计划。遇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则的景象发作时,各有关部分应当当即发动应急预案,密切合作,及时交流、反应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应当树立和施行本单位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职责制,恪守下列规则:
(一)教育本单位人员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树立本单位机动车的日常运用、保养、修理、查看准则;
(二)聘任驾驭人员驾驭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驭资质和路途交通安全训练状况;
(三)承受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交通安全监督查看。
路途运送运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交通安全作业,除恪守前款规则外,还应当装备交通安全人员,确保交通安全投入,改进交通安全条件。
第六章 法令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路途交通安全法令职责考核准则,加强对交通警察法令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公平严厉、文明法令,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刁难路途交通安全处理相对人。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对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省施行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和本法令的规则予以处分,但本章所列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细微,未影响路途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正告后放行。
依法施行相对会集行政处分权准则的,依照相对会集行政处分权的规则履行。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正告或许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夜间或许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状况下,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敞开照明灯火的;
(二)成心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改动或许撤消电动自行车限速设备的;
(四)驾驭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带着行进证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驭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景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拘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有前款第(四)项景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拘留车辆至当事人供给相应合法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驾驭电动自行车超越国家规则的行进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驭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则运用灯火的;
(二)客运出租汽车、校车、单位客车不按规则暂时泊车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规则进站的;
(四)从事城乡下客运的车辆不按指定线路行进或许泊车上下客的。
机动车驾驭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一百元罚款:
(一)转借或许运用别人机动车驾驭证的;
(二)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处的拖斗的;
(三)全挂拖斗车、载运风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毛病机动车的;
(四)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途不按指定的时刻和路途行进的;
(五)违背让行规则的;
(六)在高架路途上发作毛病时,不按规则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许就近驶离高架路途的;
(七)参观旅行车辆不按指定的参观旅行线路行进或许躲避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景象之一形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有第二款第(一)项景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拘留机动车驾驭证至作出处分决议。有第二款第(二)项景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拘留车辆至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条规则,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本市挂号的机动车从事路途营运,或许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驭证的驾驭人从事机动车驾驭作业,未进行存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出售非机动车未按规则进行存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出产或许出售不契合国家技能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由有关部分依法进行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三条规则,驾驭依法不予挂号的车辆或机具上路途行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拘留车辆或机具至当事人供给相应合法证明。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四条规则,在车辆上设备或许运用阻碍交通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强制撤消其不合法设备,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驭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驭人处五十元罚款;归于车辆所有人或许处理人职责的,处分车辆所有人或许处理人。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横跨路途设置管线、公益宣扬牌(栏)、横幅等设备,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阻碍安全视距或许影响路途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责令设置人扫除阻碍;拒不履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扫除阻碍,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当。
第四十六条 路途作业单位或许作业人员在路途上作业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规则,影响路途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责令其中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则,未树立、施行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职责制,或许施行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职责制违背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驾驭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规则的其他车辆在制止通行的路途上行进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除能够拘留车辆,依照后款规则处理外,对驾驭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则被拘留的车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买、置换或许邮寄回客籍。邮寄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当。原本市有关部分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分依法刊出牌证。逾期不承受收买、置换或许邮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 驾驭机动车或许非机动车从事不合法营运的,由路途运送处理机构予以处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处理部分依照本法令第十条的规则,行使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处理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法令中触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法令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市区路途交通处理法令》一起废止。
发布部分: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6日 施行日期:2008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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