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进行履行,法律是否予以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7:12近来,有一同债款债款胶葛的案子,有关时效的问题,是该胶葛的争议焦点。对此,听讼网小编进行了相关时效方面触及的法令法规及最高院答复进行收拾。供读者参阅。
诉讼时效作为消除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力人不行使权力,则发作相应法令结果的准则。诉讼时效准则在各国民法的规则中,均为强行性标准,不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模,其强行性表现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不得由当事人约好,诉讼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扔掉。那么,对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进行实行,法令是否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八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条规则必定了当事人自愿实行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受法令保护。法释(1999)7号《批复》则从“对原债款从头承认的视点”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予以保护。这个《批复》是针对河北高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宣布的“催收到期借款告诉单”是否受法令保护的请示》作出的答复定见,内容是:“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宣布催收到期借款告诉单,债款人在该告诉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令保护。与该批复精力共同的司法解说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令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以为,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函复重庆高院,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债款人向债款人宣布承认债款的询证函的行为可参照法释(1999)7号批复的规则进行确定和处理。
上述批复不同于民法通则榜首百三十八条的规则,无论是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还款协议仍是债款人在逾期借款催收文书上签收,其着眼点均在于两边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进行了从头承认。当事人两边对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受法令保护的理论基础是建立了一个新的合同联系。这种观念建立在胜诉权消除说的基础上。依照胜诉权消除说的理论,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力人只损失了胜诉权,即恳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责任人实行责任的权力,但并未损失其实体民事权力,也没有损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的债款依然存在,仅仅变成了天然之债。债款人和债款人对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是就原债款的实行达到了一个新协议,发作了一个新的合同联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则,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保护,因而,当事人两边达到的这个持续实行原债款的新协议应受法令保护。
在适用该批复时应留意当事人两边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假贷两边对逾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是一个两边法令行为,只需两边对实行原债款达到共同,契合合同的建立要件,才干确定为建立了一个新合同,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榜首,债款人行使债款恳求权应有清晰的催收表明,应结合文书的称号和内容归纳判别;第二,逾期催款告诉应得到债款人的认可和赞同,有乐意持续实行的意思表明。
现在也有一种观念以为,诉讼时效的效能应采抗辩权发作说,债款人在逾期催款文书上的签收行为是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过后抛弃,责任人没有行使此项抗辩权,则在权力人向责任人建议权力时,责任人依然应当实行自己的责任,不然,即为违法。笔者以为,这种学说与胜诉权消除说在对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的保护方面并无对立
关于前面文章(《最高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重要批复汇总(二)》)所提及的借款对账签证单无催收意思,不该视为安徽出资集团建议债款。
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互发对账单进行对账结算的状况很遍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对账单能否作为催收文书的确定也不完全一致。本案安徽出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宣布的“借款对账签证单”,能否确定为《批复》中所指的催款告诉书,应结合“借款对账单”的用处和内容来进行判别。依据银监会、银行等有关人士供给的咨询定见,借款对账签证单是反映资金的进出走向和数额的文书,用于假贷两边核对账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催收借款一般都用固定格局的催款告诉单或催收逾期借款告诉单。本案借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反映了借款本金数额和债款人单独核算的利息数额,但并没有催收或要求持续实行的清晰意思,因而,本案借款对账单不归于(1999)7号《批复》中所指的催收逾期借款告诉书。
债款人签署“告诉收到”的行为,不具有归还过期债款的意思:
债款人临泉县供电局的局长张修法在“借款对账单”上签署“告诉收到”,不同于一般的签字或盖章行为,一是其对借款对账单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是否认可,意思表明不清楚;二是“告诉收到”的表述反映了债款人接纳对账单的客观事实,但揣度不出其有赞同持续实行债款的意思。
因而,债款人在没有催收内容的对账签证单上的签收行为,不能确定为债款人和债款人就原债款的实行进行了从头承认。
保护诉讼时效的准则刚性,对超越诉讼时效债款的保护应适度从严。
在此案的检查过程中,有一种定见以为法令应作有利于保护债款人的解说,对债款人建议债款的意思不该过于严苛,只需债款人签收了就应视为其赞同实行债款。
咱们以为,保护债款人利益是司法实践应该坚持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当债款人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债款人的解说,这一价值取向无可厚非。但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归于天然债款,对天然之债的保护应不同于一般债款,要适度从严,以保护诉讼时效的准则刚性。法令设置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便是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这也是买卖安全和方便的根本要求。安徽出资集团在债款到期5年内一向不建议权力,是对自己权力的怠于行使,其应对自己未及时建议权力承当相应的法令危险。从保护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准则刚性动身,也不宜确定安徽出资集团宣布借款对账签证单、供电局签署“告诉收到”的行为是当事人两边对逾期债款进行从头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