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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再审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6:14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子仍是民事案子对一审的判定成果不服的,当事人都能够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进行上诉,请求上诉的一般要提交书面材料如请求书等,那么刑事请求再审书要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刑事再审请求书
请求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世,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婪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婪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刑满释放,现寓居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请求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请求。
请求事项
依法吊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请求人无罪。
现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现实确认方面存在显着过错
请求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间xx元,以请求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分给付的超出土地规范部分补偿款,意图是用于本乡校园校舍的补葺,该行为是通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请求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认的。以请求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便当,二是由于请求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担任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确认请求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婪。请求人以为这一确认存在过错。贪婪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请求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片面意图,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而不能确认上述现实为贪婪。详细理由是:
榜首:尽管截留的xx元公款以请求人名义存储,可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管帐的xx处理的,存折也是他担任保管。请求人个人无法支取运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筑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事开支。请求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金钱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管帐等人都了解的揭露工作,请求人怎样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请求人为了协助堂妹xx完结银行揽储使命,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协助别人完结揽储使命,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确认请求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挪用公款归为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余活动的行为。请求人为了协助别人完结揽储使命,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可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管帐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请求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运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余活动,乃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一切。现实上,土地所的公款仅仅换了一个寄存方法罢了,银行储蓄是能够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运用。
二、本案要害依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子侦办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依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子无关的请求人个人存折还给了自己,把作为贪婪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依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买卖记载是本案科罪量刑的要害依据。该存折是从管帐xx手中提取,其间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管帐账目能够证实是用于公事,没有归个人运用,存折的提出来历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请求人没有贪婪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依据。
三、本案依据存在对立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身书写证词,证明请求人没有贪婪行为。判定确认了请求人从前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交给包工头xx,这一现实证明请求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事意图,假如是请求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样会作为公款开销?再有,假如是请求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样会由单位管帐掌管存折?
四、本案有新依据证明原判据有过错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管帐的xx为请求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请求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请求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运用过存折上的金钱。
综上所述,请求人以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检查、纠正一审法院的过错判定。为此,特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吊销二审判定,宣告请求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求人
年 月 日
附: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定书复印件1份,xx书面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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