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制发生了怎样的变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5:36
跟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开展与常识经济时代的降临,越来越突显出保护的重要性。我国现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以单一的行政承认与事前确以为特征的传统含义上的著名商标承认机制。而现在为习惯入世对著名提出的新要求,我国从头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双轨制承认、过后承认、个案承认、被迫保护为特征的公正、敞开、标准、动态性的著名商标新承认机制。然后真实体现出对著名律保护的含义,契合着商场经济开展的规则性要求,同世界常识产权保护中不断加强著名商标保护力度的趋势更是相一致的。
著名商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令术语是在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最早提出来的,现行的对保护著名商标具有直接法令效力的是1967年修订的《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其间规则:“本联盟各国许诺,如本王法令答应,应依职权或依好坏关系人恳求,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以为在该国现已著名,归于有权享用本公约利益的人一切的,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商标的拷贝、拷贝或翻译,而易于发生混杂的商标,回绝或撤销,并制止运用。”需求特别指出的是,其所称的主管机关指的应是成员国主管承认某商标是否为著名商标,或主管实施著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当局,并不局限于行政主管机关。而1994年关贸总协定订立的《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第41条第4款清晰规则了关于行政的结局决议,以及在契合国内法对有关案子重要性的司法统辖规则的前提下,至少对案子对错的初审司法判定中的法令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时机提交司法当局复审。这样的规则实际上隐含着把法院作为具有承认著名商标终究决议权的组织。所以世界上通行的做法一般是把法院作为承认著名商标的中心权力组织,实施个案承认、被迫保护。但实践中各国依据本王法将此项承认权交由包含商标注册在内的其他权力部分时,并不会遭到世界性标准的干与。
相应地,我国著名商标的承认机制在入世前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首要,改动了原有的由行政机关单一承认著名商标的做法,实施法院承认与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承认相结合的双轨制。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和2002年新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法令中清晰规则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定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以为其著名商标的,能够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承认著名商标,然后增加了有权承认著名商标的机关,即商标评定委员会也可在法定条件下依当事人的恳求依法承认著名商标。
一同,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相关司法解说,清晰了在法定条件下法院承认著名商标的边界。在2001年7月24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第6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域名胶葛案子,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以及案子的详细情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承认。”尔后,2002年10月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第22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胶葛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和案子的详细情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承认。承认著名商标,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进行。当事人对从前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许人民法院承认的著名商标恳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触及的商标著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检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检查。”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创始了法院承认著名商标的先河,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一同域名注册与商标胶葛诉讼中,承认了“safeguard”为著名商标,这也是我国首起由高级法院直接承认著名商标的判例。
上述司法解说的出台与司法判例的呈现,充沛标明我国在传统观念上的打破,即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是一种民事权益,因而对有关民事权益胶葛的处理应交由法院在查明现实、正确适用法令的基础上作出判定。而之所以要赋予法院承认著名商标归属的权力,是因为:
①法院参加承认著名商标,可有效地扫除行政搅扰,强化对商标主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促进著名商标的承认能严厉依法进行,关于改动我国现阶段对著名商标保护乏力的状况将大有裨益。
②法院承认著名商标是完成法院审判功能的需求。著名商标是商标权人一项极为重要的产业性权力,由法院来保护著名商标一切人的产业权力是法院的功能地点,有利于保护法院作为民事裁判终究判决者的位置。
③由法院承认著名商标契合世界公约的要求,有利于同世界通行做法相接轨。Trips协议已清晰要求对一切常识产权确权行为都要进行全面司法检查。
著名商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令术语是在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最早提出来的,现行的对保护著名商标具有直接法令效力的是1967年修订的《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其间规则:“本联盟各国许诺,如本王法令答应,应依职权或依好坏关系人恳求,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以为在该国现已著名,归于有权享用本公约利益的人一切的,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商标的拷贝、拷贝或翻译,而易于发生混杂的商标,回绝或撤销,并制止运用。”需求特别指出的是,其所称的主管机关指的应是成员国主管承认某商标是否为著名商标,或主管实施著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当局,并不局限于行政主管机关。而1994年关贸总协定订立的《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第41条第4款清晰规则了关于行政的结局决议,以及在契合国内法对有关案子重要性的司法统辖规则的前提下,至少对案子对错的初审司法判定中的法令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时机提交司法当局复审。这样的规则实际上隐含着把法院作为具有承认著名商标终究决议权的组织。所以世界上通行的做法一般是把法院作为承认著名商标的中心权力组织,实施个案承认、被迫保护。但实践中各国依据本王法将此项承认权交由包含商标注册在内的其他权力部分时,并不会遭到世界性标准的干与。
相应地,我国著名商标的承认机制在入世前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首要,改动了原有的由行政机关单一承认著名商标的做法,实施法院承认与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承认相结合的双轨制。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和2002年新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法令中清晰规则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定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以为其著名商标的,能够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承认著名商标,然后增加了有权承认著名商标的机关,即商标评定委员会也可在法定条件下依当事人的恳求依法承认著名商标。
一同,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相关司法解说,清晰了在法定条件下法院承认著名商标的边界。在2001年7月24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第6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域名胶葛案子,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以及案子的详细情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承认。”尔后,2002年10月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第22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胶葛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和案子的详细情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承认。承认著名商标,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进行。当事人对从前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许人民法院承认的著名商标恳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触及的商标著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检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检查。”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创始了法院承认著名商标的先河,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一同域名注册与商标胶葛诉讼中,承认了“safeguard”为著名商标,这也是我国首起由高级法院直接承认著名商标的判例。
上述司法解说的出台与司法判例的呈现,充沛标明我国在传统观念上的打破,即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是一种民事权益,因而对有关民事权益胶葛的处理应交由法院在查明现实、正确适用法令的基础上作出判定。而之所以要赋予法院承认著名商标归属的权力,是因为:
①法院参加承认著名商标,可有效地扫除行政搅扰,强化对商标主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促进著名商标的承认能严厉依法进行,关于改动我国现阶段对著名商标保护乏力的状况将大有裨益。
②法院承认著名商标是完成法院审判功能的需求。著名商标是商标权人一项极为重要的产业性权力,由法院来保护著名商标一切人的产业权力是法院的功能地点,有利于保护法院作为民事裁判终究判决者的位置。
③由法院承认著名商标契合世界公约的要求,有利于同世界通行做法相接轨。Trips协议已清晰要求对一切常识产权确权行为都要进行全面司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