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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1:10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
一、违背劳作法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作争议未经劳作争
议裁决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作争议裁决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作争议诉讼,逾越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
”的规则。
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应当在自收到裁决判决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因当事人在规则的十五日之内未提申述
讼,逾越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则,裁决裁决已收效,对诉讼恳求人的诉
讼恳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恳求人提起的劳作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统辖。
劳作争议诉讼案子的统辖,应当由发作劳作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
院统辖,当事人的劳作争议诉讼恳求逾越了受诉法院的统辖规模,受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不契合提申述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申述讼,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已收效的裁决裁决
,人民法院在检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契合条件的一起,检查另一方
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对不契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一起
,予以强制履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作争议诉讼时,必需要契合1、现已劳作争议裁决委员
会裁决;2、在规则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有必要是受诉法院统辖的
规模;4、契合诉讼条件,不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令的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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