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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令
二○○一年第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办理法令》,《出口产品配额办理办法》现已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口产品配额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出口产品配额办理,确保出口产品配额办理工作契合效益、公平、揭露和通明的准则,维护配额办理产品的正常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法》(以下简称《对外交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办理法令》(以下简称《货品进出口法令》)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担任全国出口产品配额办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外经贸部的授权,担任本地区出口产品配额办理工作。
第三条 依据《货品进出口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约束出口的产品施行出口配额办理。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办理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施行配额投标或有偿运用办理的出口产品;
(二)依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则,施行被迫配额办理的出口产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交易方法下配额办理产品的出口。
第六条 出口产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二章 出口配额产品目录
第七条 施行配额办理的出口产品目录,由外经贸部拟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施行配额办理的出口产品目录,应当至少在施行前21天发布;在紧迫情况下,应当不迟于施行之日发布。
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
第九条 出口产品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确认并发布。
第十条 外经贸部确认出口产品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一)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需求;
(二)维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求;
(三)国家对有关工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
(四)世界、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情况。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发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能够依据实际需求对本年度出口产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结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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