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怎么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1:59
身份被别人冒用的状况有许多,这一方面与公民隐私知道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跟国内的隐私维护机制不完善有直接的联系。有些人的身份被别人冒用成婚了,自己好端端的成为已婚人士,必定十分委屈。那么,身份被别人冒用成婚怎样处理?
身份被别人冒用成婚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挂号成婚,并不归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无效或可吊销景象,故李二与陈某的联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根本案情:
2008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知道并建立爱情联系后,到民政部门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因李二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去挂号成婚,婚姻挂号机关未能辨认,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并为两人颁布了成婚证。婚后不久,陈某诉至法院,以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证处理成婚挂号,该婚姻无效,恳求法院免除两人婚姻联系。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第一种观念以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处理成婚挂号手续,骗得成婚证,其与陈某的联系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以离婚胶葛为案由受理此案,按民事诉讼程序承认李二与陈某的婚姻联系无效。
第二种观念以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与陈某挂号成婚并收取成婚证,实践挂号成婚的是李大与陈某,李二与陈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联系,两人属同居联系。相反,李大与陈某,存在法律上的婚姻联系。但因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准则,若要免除此婚姻联系,只能恳求婚姻挂号机关依法吊销婚姻挂号或经过行政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民政机关的婚姻挂号行为。
法理分析:
关于怎么免除陈某与李二的联系问题。本案中李二与陈某于2008年才知道,两人不存在现实婚姻景象,因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挂号成婚,李大与陈某构成了法律上的婚姻联系,而李二与陈某构成同居联系,在未免除李大与陈某的婚姻联系前,陈某属“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规则,当事人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当事人恳求免除同居联系,归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免除。本案陈某与李二的联系就属“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景象。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免除李二与陈某的同居联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与陈某挂号成婚,就一起构成两个法律联系,即李二与陈某的同居联系和李大与陈某法律上的婚姻联系,关于同居联系可由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免除,关于法律上的婚姻联系只能经过恳求法院依法承认婚姻挂号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吊销婚姻挂号行为的途径免除。
身份被别人冒用成婚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挂号成婚,并不归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无效或可吊销景象,故李二与陈某的联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根本案情:
2008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知道并建立爱情联系后,到民政部门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因李二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去挂号成婚,婚姻挂号机关未能辨认,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并为两人颁布了成婚证。婚后不久,陈某诉至法院,以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证处理成婚挂号,该婚姻无效,恳求法院免除两人婚姻联系。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第一种观念以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处理成婚挂号手续,骗得成婚证,其与陈某的联系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以离婚胶葛为案由受理此案,按民事诉讼程序承认李二与陈某的婚姻联系无效。
第二种观念以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与陈某挂号成婚并收取成婚证,实践挂号成婚的是李大与陈某,李二与陈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联系,两人属同居联系。相反,李大与陈某,存在法律上的婚姻联系。但因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准则,若要免除此婚姻联系,只能恳求婚姻挂号机关依法吊销婚姻挂号或经过行政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民政机关的婚姻挂号行为。
法理分析:
关于怎么免除陈某与李二的联系问题。本案中李二与陈某于2008年才知道,两人不存在现实婚姻景象,因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挂号成婚,李大与陈某构成了法律上的婚姻联系,而李二与陈某构成同居联系,在未免除李大与陈某的婚姻联系前,陈某属“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规则,当事人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当事人恳求免除同居联系,归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免除。本案陈某与李二的联系就属“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景象。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免除李二与陈某的同居联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与陈某挂号成婚,就一起构成两个法律联系,即李二与陈某的同居联系和李大与陈某法律上的婚姻联系,关于同居联系可由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免除,关于法律上的婚姻联系只能经过恳求法院依法承认婚姻挂号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吊销婚姻挂号行为的途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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