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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2:26

劳作者与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发作劳作联系怎么处理
劳作合同法第第九十三条规则 对不具备合法运营资历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职责;劳作者现已付出劳作的,该单位或许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经济补偿、补偿金;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无营业执照运营的单位不归于劳作合同法第二条规则的用人单位,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与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因主体违背法律规则归于无效合同。但依据公正的准则,无营业执照运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作者现已付出劳作的,仍应取得相应的劳作酬劳。本法针对无营业执照运营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别是无营业执照运营单位被依法撤销后,劳作者的劳作酬劳无人付出问题,明确规则无营业执照运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作者现已付出劳作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许其出资人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因而,即便无营业执照运营的单位被依法撤销,其出资人仍应付出劳作者的劳作酬劳。被依法撤销的单位不能因其被撤销,不存在为由,回绝付出劳作者酬劳。对被处理单位或许出资人回绝付出的,劳作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无营业执照运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许其出资人承当补偿职责。无营业执照运营单位被依法撤销后,劳作者的危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补偿,要求出资人承当补偿职责,有利于对劳作者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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