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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2:48
 上诉人淮南市石油化工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淮南石化厂)为与被上诉人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海公司)加工承包合同胶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淮民二初字第01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7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石化厂托付代理人许波、刘辉,山东中海公司托付代理人娄安蕃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2003年5月至2006年1月,淮南石化厂与山东中海公司签订了六份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好付款方法为“先预付30%,设备到付60%,待设备到公司一年内付清”。淮南石化厂根据合同约好为山东中海公司加工设备,山东中海公司连续给付淮南石化厂部分加工设备款。截止2006年1月底,淮南石化厂向山东中海公司供给6796290.40元的设备,山东中海公司付款6563830元。(二)山东中海公司向淮南石化厂付出的金钱中,有一笔2005年11月10日付款60万元,淮南石化厂开具的收据上书写“付设备查验费”,但查验二字被划了两道横杠。2005年11月21日,山东中海公司出具收条,称“收到淮南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压力容器全面查验陈述五十壹份”。(三)山东中海公司2001年1月20日称号为济南军区生产基地石油化工有限职责公司,2004年4月28日称号改变为山东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改变为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四)淮南石化厂在原审中的诉讼恳求为:判令山东中海公司归还所欠加工设备款832460.60元及从2006年2月起至申述时( 2007年12月)止合计22个月的拖延付出利息115379元。
原审法院以为,(一)关于山东中海公司拖欠淮南石化厂设备加工款的实践数额问题。根据查明的现实和根据,本案系加工承包合同所引发的拖欠设备加工款胶葛,查验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规模,故关于淮南石化厂提出的查验费用的恳求不予审理。涉案讼争的60万元应为付设备加工款,因而山东中海公司欠淮南石化厂设备加工款232460.40元。(二)关于淮南石化厂诉请的拖延付款利息应否予以支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好,付款方法是“先预付30%,设备到付60%,待设备到公司一年内付清”,淮南石化厂未供给根据证明其最终一批设备何时交给,因而也就无法得知山东中海公司是否拖延付款,更无法核算拖延付款的利息;从两边出具的付款凭据来看,山东中海公司付款是滚动式的,并非严厉按合同中约好的交给一批设备就给付该批设备的90%加工款,关于这种合同约好付款方法在实践实行中的改变,淮南石化厂予以认可,因而,淮南石化厂要求山东中海公司付出拖延付款利息不该得到支撑。综上,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榜首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则,判定:一、山东中海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淮南石化厂付出设备加工款232460.40元;二、驳回淮南石化厂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13278元,由山东中海公司承当5000元,淮南石化厂承当8278元。如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淮南石化厂不服原审判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山东中海公司拖欠其加工设备款额应为832460.60元,原审法院将60万元设备查验费确定为设备加工费过错。首要,其诉讼恳求是要求山东中海公司付出所欠加工设备款832460.60元。山东中海公司原审庭审提出2005年11月10日付出了60万元,并提交了一份内容为“付设备查验费60万元”的收据,但“查验”两个字被划了两道横杠。该份根据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供给,且未经淮南石化厂赞同私行将“查验”两字划掉,不能作为付出设备加工款的根据。其次,山东中海公司出具了收条,证明收到淮南石化厂交给的淮南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压力容器全面查验陈述51份,也供认没有付出该笔设备查验费。别的,原审法院到淮南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核实,证明淮南石化厂的确托付淮南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山东中海公司的设备进行检测,查验费用为52万元。因而,山东中海公司提交的根据自身及设备查验的现实证明该笔金钱是设备查验费而不是设备加工费。(二)山东中海公司应当承当逾期付款的利息。首要,山东中海公司供认拖延付出加工费的现实,辩称拖延付款的原因是因为淮南石化厂漏列了2005年11月10日的60万元付款,影响了后续的付款进展,但关于拖延付款利息的数额和起算时刻均未提出异议,因而原审法院以为拖延利息无法核算是过错的。其次,山东中海公司提出《合同法》关于加工承包合同的详细规则,即便定作方拖延付出酬劳,也不需要付出利息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则。综上,原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律过错,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撑其各项诉讼恳求。
山东中海公司辩论称:(一)淮南石化厂关于山东中海公司2005年11月10日付出的60万元为设备查验费的观念不成立,该款应为设备款。榜首、根据山东中海公司收到查验陈述的收条,不能得出淮南石化厂应当收取山东中海公司60万元巨额费用的定论,且该陈述的制造人并不是淮南石化厂。第二、从付款的时刻上看,山东中海公司是2005年11月10日付出的这笔金钱,而收到查验陈述的时刻是2005年11月21日,也就是说山东中海公司在付出货款时还没有收到查验陈述。第三、淮南石化厂成心假造山东中海公司托付联络淮南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压力容器进行查验的“托付书”,该查验陈述实践上是为了敷衍查看而制造的虚伪陈述。(二)山东中海公司欠付的货款为232460.40元,按照合同约好,不属于延期付款,不需要给付拖延付出利息。榜首、按照两边的约好,总货款的10%的最终付款期限为货品到一年内付出,可是合同没有缔结时刻,淮南石化厂也没有供给货品送达山东中海公司详细时刻的根据,故其关于从2006年2月起核算拖延付款利息的建议没有现实根据。第二、因为两边当事人对没有付出的货款余额产生分歧,影响了付款进展,不属于山东中海公司单独违约,且影响付款进展的职责也不在山东中海公司。综上,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二审诉讼过程中,两边当事人均未供给新根据。
本院经庭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予以承认。
二审庭审中,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辩论定见,经合议庭概括并经当事人认可,承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山东中海公司拖欠设备加工款的实践数额及其已付60万元金钱的性质。2、淮南石化厂建议的拖延付款利息115379应否予以支撑。
关于榜首个焦点,本院以为,根据查明的现实和根据,涉案讼争的60万元,系分两笔付出,其间一笔40万元为银行汇款,汇款的用处写明是“货款”,另一笔20万元为现金付出,此为其一。其二,从山东中海公司提交的淮南石化厂开具的“付设备查验费60万元”收据来看,其间“查验”两个字被划了两道横杠,淮南石化厂以为收据上的“查验”两字是山东中海公司未经其赞同私行划掉的,但未能供给该收据底根联予以证明。其三,经原审法院向出具设备查验陈述的淮南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查询,该中心称设备查验费用为52万元,亦与上述收据的60万元数额不符。其四,从淮南石化厂供给给山东中海公司的51份设备查验陈述内容看,并不能证明系涉案六份加工承包合同项下定作设备的查验陈述。何况,本案审理的是加工承包合同欠款胶葛,与淮南石化厂抗辩建议的托付查验合同拖欠费用胶葛,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规模。根据上述剖析与确定,原审判定山东中海公司尚欠淮南石化厂设备加工款为232460.40元正确,淮南石化厂关于涉案讼争60万元系付设备查验费,而非设备加工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
关于第二个焦点,本院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的结果。本案中,淮南石化厂与山东中海公司合同约好的付款方法是“先预付30%,设备到付60%,待设备到公司一年内付清”。因为淮南石化厂未供给根据证明其最终一批设备何时交给山东中海公司,因而,对山东中海公司是否存在拖延付款,以及拖延付款的起算时刻难以承认,此为其一。其二,从两边出具的付款凭据来看,山东中海公司付款是滚动式的,并不是严厉按合同中约好的交给一批设备就给付该批设备的90%加工款,一起,淮南石化厂对合同约好的付款方法在实践实行中的改变予以认可,因而,淮南石化厂建议的延期付款利息,缺少现实根据,原审判定不予支撑其该项诉讼恳求并无不当。
综上,淮南石化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恳求应予驳回。原判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子受理费13278元,由淮南市石油化工机械设备厂承当。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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