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3:53

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令
第 20 号
《中心企业财物丢失职责追查暂行办法》现已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 任 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财物维护,完善中心企业财物办理职责准则,标准中心企业财物丢失职责追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实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许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办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准则,未实行或许未正确实行职责,形成企业直接或许直接财物丢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职责确定,应当追查其职责。
第二章 作业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在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中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研讨拟定企业财物丢失职责追查有关规章、准则;
(二)担任办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职责人的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
(三)担任特别严重和接连发作的严重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
(四)辅导和监督企业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分的相关职责人的申述或许复查请求;
(六)其他有关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
第五条 企业在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中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研讨拟定本企业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准则;
(二)担任办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职责人的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
(三)辅导和监督子企业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
(四)合作国资委展开特别严重和接连发作的严重财物丢失职责追查作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