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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5:15

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运用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运用办理,依据财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运用办理办法〉的告诉》(财建〔2004〕174号)的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则份额划出的专帐办理的资金。
第三条 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份额按各县市土地出让均匀纯收益的15%确认,其间30%的资金会集到省级运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均匀纯收益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均匀值。详细依照财务部、国土资源部确认的等级规范履行(见附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均匀纯收益征收规范(对应地点征收等别)×15%。
第五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归入财务预算,实施专项办理。省、市州、县市财务部分对农业开发资金实施分帐核算,按规则的规范和用处足额划缴、运用。运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任何单位和部分不得截留、移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务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运用。
第六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开销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运用收入”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开销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运用开销”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开销”,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开发资金组织的农业土地开发开销。
第七条 各县市按土地出让均匀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间30%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70%缴入市州、县市同级国库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他土地出让金仍保持现行省、市州四六分红的财务体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首要包含:土地收拾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造以及改进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收拾和复垦是指,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收拾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归纳整治;对在生产建造过程中挖损、陷落、压占及污染损坏的土地和水灾滑坡坍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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