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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否还享有继承权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2:37
精力病人杀戮被承继人是否还享有承继权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精力病人杀戮被承继人是否还享有承继权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七条 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
(一)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
(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
(三)遗弃被承继人的,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重的
(四)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情节严重的。
「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16日晚张某将李某杀戮在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给予了立案侦察,张某通过三次司法鉴定后被确以为精力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张某进行了开释。
李某与张某1987年成婚,婚后育有两女,现未成年。近十几年来家里生活富裕,有存款20余万元,而且有楼一幢和轿车一部。家中现金和存款被张某兄长(现为其法定监护人)把握,过后李某爸爸妈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李某产业进行承继,恳求法院判定掠夺张某对李某遗产的承继权。
「分析」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是否应掠夺张某的承继权呈现以下两种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张某没有对妻子遗产的承继权,因为张某是杀戮妻子李某的凶手。我国《承继法》第7条规则:“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 (二)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而且,依据民法的相等准则和公序良俗准则,民事主体的利益遭到危害,应当遵从同质救助的准则取得救助和维护,而且仁慈习俗是国家存在和开展所必需的底子品德,也是民法最底子的精力之一,反映了市民社会的底子价值和底子要求。依据以上的规则和精力,张某是杀戮妻子的凶手,他是无权承继妻子遗产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张某对妻子遗产享有承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则:“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力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彻底辩认自己行为的精力病人是约束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精力健康状况想习惯的民事活动……”《承继法》第6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张某作为李某的爱人,属法定承继中榜首次序的承继人,其尽管杀戮妻子,但并非出于片面成心,而是因为精力病理妨碍使其彻底损失理智,并不归于《承继法》第7条第2款规则的“成心杀戮”的景象,其承继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兄代为行使。
笔者以为,第二种观念更为妥贴。榜首种观念过分片面化,没有考虑到张某是精力病患者就妄下结论。本案中,张某尽管杀死妻子,但因为其是无行为能力人,现已革除刑事责任,而归于民事权力的承继权也不该被掠夺。民事权力是民法规则赋予民事主体为完成受法令维护的利益而施行必定行为的意思自在,意味着权力主体在必定范围内的意思自在及完成必定利益的可能性,这一权力具有法令保证性。承继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产业权,张某在此案中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具有这一民事权力,因而以为张某对妻子李某的产业享有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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