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离婚案的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0:05案情:近来,有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其婚后即与爱人脱离老家来到北京经商,在京寓居多年,但户口仍在客籍,现两边因爱情不好,欲申述离婚,不知应向何处法院申述。
律师剖析:当事人所咨询的,乃是关于怎么确认离婚案子统辖法院的问题,亦即当事人应向何处法院提申述讼。一般状况下,离婚诉讼采纳“原告就被告”准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称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述。但近年来,因为人口活动频频,常呈现“人户别离”状况,如相关诉讼悉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则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极大不方便。
针对前述状况,法令关于离婚案子统辖还有规则。一般来说,包含下述景象:1.假如被告单独脱离户籍所在地超越一年,则原告应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述。2.假如夫妻两边脱离户籍所在地均超越一年,而被告脱离户籍所在地至申述时,其在外地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该外地即所谓“常常寓居地”),则原告应向外地法院申述。3.假如夫妻两边脱离户籍所在地均超越一年,而被告没有“常常寓居地”,则原告应向原告寓居地法院申述。
据此,本案中,该离婚诉讼属上述第2种景象,原告应向被告“常常寓居地”(亦即被告于北京市内已接连寓居满一年以上区县)法院提申述讼。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