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5:25
依据《企业破产案子规则》的规则,企业破产案子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统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县、县级市或许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区域、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或许将本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求将自己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因特殊情况需对单个企业破产案子的地域统辖作调整的,须经一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