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8:23
毒品,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目标。贩毒更是会被处以刑事处分。贩卖毒品罪的辩解词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带来了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辩解词的资料,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看看吧。
一、贩卖毒品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分。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辩解词范文
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XXX家族的托付,指使高玉勇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檀卷资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现实和法令法规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诚望合议庭采用:
一、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
1、XXX不具有贩卖毒品的片面成心,在XXX的片面认识中,其与韩某某归于男女朋友联系,XXX的行为只是归于协助代购。
xxxx 年下半年XXX与韩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XXX照料韩某某的日子起居,韩某某每次让被告人XXX协助购买毒品时,都是在购买之前事先把钱交付给 XXX,这不契合贩卖毒品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习气,恰恰印证了被告人XXX的行为归于代购,而这些钱也只是包含购买毒品的钱和打车、住宿的费用,XXX并未从中获取赢利,不存在以盈利为意图贩卖毒品的片面成心。尽管XXX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贩卖活动的成功,可是其片面上并无贩卖毒品的成心,仅为韩某某协助购买毒品用于啃咬,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中关于毒品违法案件科罪问题的规则,行为人不是以盈利为意图,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啃咬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数量最低标准,构成违法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依据不足。
纵观被告人XXX的供述、韩某某的证词以及本案相关依据中并没有确凿的依据能够证明被告人XXX在帮韩某某代购毒品时从中加价以及获取赢利。反而一切的供述以及证词都体现了韩某某要求被告人XXX协助购买毒品用于啃咬这一客观现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之规则,依据已抄获的依据,没有依据能够证明不合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贩卖毒品的,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有以下询问笔录以及证词证明:(略)
因而,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处分。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XXX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1、被告人XXX在采纳强制措施之后,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照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并且当庭自愿供认自己有罪,悔罪体现杰出,归于能够从轻处分的情节。
2、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检举揭发了姜某某XXXXXXXXX罪的现实,经XXX区公安分局查验事实,该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XXX建功状况阐明”法令文书一份,证明XXX有建功体现,归于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情节。
3、被告人XXX只是协助韩某某一人代购毒品,并没有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出售以及代购过毒品,其这种仅向特定人代购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其他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处分。
4、 xxxx年10月14日,检察院讯问韩某某笔录中证明,被告人XXX在被捕获时持有毒品的行为以及xxx克毒品的数量应当别离归于“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之规则,应当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分。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并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片面恶性较小,违法发生的结果也相对较轻,以及结合其自愿认罪建功情节,恳请贵院依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减轻处分,给被告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时机。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XX律师
年 月 日
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或是关于法令的其他问题,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一、贩卖毒品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分。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辩解词范文
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XXX家族的托付,指使高玉勇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檀卷资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现实和法令法规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诚望合议庭采用:
一、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
1、XXX不具有贩卖毒品的片面成心,在XXX的片面认识中,其与韩某某归于男女朋友联系,XXX的行为只是归于协助代购。
xxxx 年下半年XXX与韩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XXX照料韩某某的日子起居,韩某某每次让被告人XXX协助购买毒品时,都是在购买之前事先把钱交付给 XXX,这不契合贩卖毒品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习气,恰恰印证了被告人XXX的行为归于代购,而这些钱也只是包含购买毒品的钱和打车、住宿的费用,XXX并未从中获取赢利,不存在以盈利为意图贩卖毒品的片面成心。尽管XXX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贩卖活动的成功,可是其片面上并无贩卖毒品的成心,仅为韩某某协助购买毒品用于啃咬,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中关于毒品违法案件科罪问题的规则,行为人不是以盈利为意图,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啃咬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数量最低标准,构成违法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依据不足。
纵观被告人XXX的供述、韩某某的证词以及本案相关依据中并没有确凿的依据能够证明被告人XXX在帮韩某某代购毒品时从中加价以及获取赢利。反而一切的供述以及证词都体现了韩某某要求被告人XXX协助购买毒品用于啃咬这一客观现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之规则,依据已抄获的依据,没有依据能够证明不合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贩卖毒品的,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有以下询问笔录以及证词证明:(略)
因而,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处分。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XXX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1、被告人XXX在采纳强制措施之后,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照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并且当庭自愿供认自己有罪,悔罪体现杰出,归于能够从轻处分的情节。
2、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检举揭发了姜某某XXXXXXXXX罪的现实,经XXX区公安分局查验事实,该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XXX建功状况阐明”法令文书一份,证明XXX有建功体现,归于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情节。
3、被告人XXX只是协助韩某某一人代购毒品,并没有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出售以及代购过毒品,其这种仅向特定人代购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其他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处分。
4、 xxxx年10月14日,检察院讯问韩某某笔录中证明,被告人XXX在被捕获时持有毒品的行为以及xxx克毒品的数量应当别离归于“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之规则,应当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分。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并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片面恶性较小,违法发生的结果也相对较轻,以及结合其自愿认罪建功情节,恳请贵院依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减轻处分,给被告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时机。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XX律师
年 月 日
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或是关于法令的其他问题,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