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0:45企业为赚取租金或本钱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财政核算与税务是怎样规则的,管帐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带着这种疑问去学习出资性房地产核算与税务处理:
财政核算按照《企业管帐准则-出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标明出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继续牢靠获得的,能够对出资性房地产选用公允价值形式进行后续计量。选用公允价值形式计量的,应当一起满意下列条件:
(一)出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泼的房地产买卖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买卖市场上获得同类或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出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量。
选用公允价值形式计量的,不对出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财物负债表日出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根底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出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形式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本钱形式转为公允价值形式的,应当作为管帐方针改变,按照《企业管帐准则第28号——管帐方针、管帐估量改变和过失更正》处理。
已选用公允价值形式计量的出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形式转为本钱形式。
假如按公允价值计量,未对房产计提折旧,那么税法是否能够调减出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折旧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政、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则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则之前,暂按企业财政、管帐规则核算。
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形式计量的出资性房地产(已租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预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租借的修建物)按管帐规则不计提折旧,但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核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交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罗列的“下列固定财物不得核算折旧扣除”中不包含出资性房地产,因而不制止以公允价值形式计量的出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其次,税法中没有出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七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财物,是指企业为出产产品、供给劳务、租借或许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越12个月的非钱银性财物,包含房子、修建物、机器、机械、运输东西以及其他与出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用具、东西等。出资性房地产契合税法关于固定财物的界说,应按照房子、修建物类固定财物处理,并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条规则的房子、修建物类固定财物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六条规则,企业的各项财物,包含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长时间待摊费用、出资财物、存货等,以前史本钱为计税根底。
依据上述了解,我以为,这归于一项财税差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财政、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核算。因而,以公允价值形式计量的出资性房地产在管帐上不计提折旧,但在税收上能够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