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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权转让给外国公司的价格是否有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4:05
网友发问: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私营)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外国公司),中方乐意以贱价转让,国家对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有规则?是否能够贱价转让给外国公司? 是否归于外资并购?
律师回答:
外国公司并购境内公司(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的价格问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第十四条规则,并购当事人应以财物评价组织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财物的评价成果作为确认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能够约定在我国境内依法建立的财物评价组织。财物评价应选用世界通行的评价办法。制止以显着低于评价成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财物,变相向境外搬运本钱。
第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财物的境内企业付出悉数对价。对特殊状况需求延长者,经批阅机关同意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付出悉数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悉数对价,并按实践缴付的出资份额分配收益。
您所述状况不归于外资并购,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第二条规则,不受《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调整,转让价格和转让款的付出不受《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约束。所以能够贱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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