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1:36
跟着社会的开展,人们日子的前进,在日常日子中,咱们都知道关于一些胶葛来说,假如在洽谈解决不了的状况下面,许多人就会采纳一些诉讼方法,假如契合立案的要求,那么法院就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审理,对此在审理的进程中就会给到公民一个审判的成果,对此假如有人对审判成果不服做出一些行为,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介绍一下。
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司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上诉人瞿某托付,指使咱们担任其二审辩解人,经过一审诉讼活动及详细查阅卷宗,现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程序和其他程序及司法统辖存在严峻的程序违法。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司法解说”)第八条规矩:“公民法院在实行判定、裁决进程中,对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峻的人,能够先行司法拘留。以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矩:“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民法院统辖。”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矩:“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发作地”。
1、本案由一个民现实行案子进入刑事诉讼的发动程序是违法的。依据前述司法解说第八条规矩,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立案侦办发动应是担任实行的公民法院以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将案子依法移交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从本案实际状况来看,X区公安分局立案的依据是福建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2005年5月12日的报案。X区公安分局在2005年6月2日立案侦办后为搜集依据才向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调取相关实行案子的资料,而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在回函中也仅是表述案子的实行状况,底子没有以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也没有将案子移交X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的意思表明,更无作出法令规矩所有必要的移交案子决议书(详见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致X区公安分局的函)。可见,X区公安分局无权自行发动本案的刑事立案侦办程序。
公诉人称“公安机关亦可依据受害人的告发立案侦办”是没有任何法令依据且显着违背现行法令规矩的。辩解人以为: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向公安机关检举别人违法固然是其法定的权力,但X区公安分局作为侦办机关应当知法、遵法,假如以为确有必要立案侦办,也应奉告当事人恳求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依法作出决议,或应当主张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作出决议,只需在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作出移交案子的决议后,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方可立案侦办。
辩解人对此问题屡次向一审公民法院提出清晰的辩解定见,但一审判定对此问题避而不谈,未在判定中作出论述、说理和评判。辩解人以为这是过错的,由于只需先对司法发动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作出承认,方可对本案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2、第八条规矩:“公民法院在实行判定、裁决进程中,对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峻的人,能够先行司法拘留。以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矩:“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民法院统辖。”依据该规矩,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承办司法机关应当是违法行为发作地的侦办、公诉和审判机关。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的四个违法行为:其一,将15万元货款私自搬运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二,在湖州假造的一份金钱461800元的虚伪欠账单;其三,藏匿寄存在其公司库房的装载机配件的现实;其四,搬运车牌号为浙A64160工具车。这些行为均发作在杭州市,而不是发作在龙岩市X区。因而,龙岩市X区的司法机关无权统辖本案。
公诉人称上诉人的行为损害的客体是龙岩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违法成果地在龙岩。辩解人以为公诉人的主张是过错的:首要,即便如公诉人所称上诉人的行为损害的客体是龙岩市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那么也只能说龙岩是违法成果的影响地而不是成果地;其次,司法解说第七条清晰规矩的是“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民法院统辖”,第八条清晰规矩的是“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而不是如公诉人所称的移交“违法成果地”。
一审公民法院也相同未对辩解人提出的统辖权问题承认就对本案进行实体判定,影响了案子的公平审理。
3、上诉人没有在逃而是在工作单位正常上班。2005年7月5日X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刑拘上网”,违背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矩:“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假如在逃,公安机关能够发布通缉令,采纳有用办法,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统辖的区域以内,能够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统辖的区域,应当报请有权决议的上级机关发布。”
4、本案未经法定的司法拘留程序。《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规矩对“拒不实行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的单位,能够对其主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职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规矩:“采纳对阻碍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有必要由公民法院决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纳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不合法私自扣押别人产业追索债款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或许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4条规矩:“公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矩,需求对诉讼参加人和其别人采纳拘留办法的,应经院长同意,作出拘留决议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守。”
第115条规矩:“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议的公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民法院,请该院协助实行,受托付的公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实行。被拘留人恳求复议或许在拘留期间供认并改正过错,需求提早免除拘留的,受托付公民法院应向托付公民法院传达或许提出主张,由托付公民法院检查决议。”
第117条规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能够责令其具结悔过,提早免除拘留。提早免除拘留,应报经院长同意,并作出提早免除拘留决议书,交担任看守的公安机关实行。”
第121条规矩:“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议恳求复议的,上级公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恳求后五日内作出决议,并将复议成果告诉下级公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122条规矩:“上级公民法院复议时以为强制办法不妥,应当制造决议书,吊销或改变下级公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议。状况紧急的,能够在口头告诉后三日内宣布决议书。”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矩:“公民法院在实行判定、裁决进程中,对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峻的人,能够先行司法拘留。以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必定是依据民事诉讼实行案子的实行进程中才干发生。因而,上述法令特别强调:
1、拘留办法有必要由公民法院决议。
2、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纳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不合法私自扣押别人产业追索债款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3、采纳拘留办法的,应经院长同意,作出拘留决议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守。
4、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议的公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民法院,请该院协助实行。
5、被拘留人能够恳求复议或许供认并改正过错。
6、被拘留人认错悔改的,能够提早免除拘留,交担任看守的公安机关实行。
7、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决议恳求复议的,上级公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恳求后五日内作出决议。
8、上级公民法院复议时以为强制办法不妥,应当制造决议书,吊销或改变下级公民法院的拘留决议。
9、公民法院以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清楚明了,国家的立法精力是:该罪不同于其他刑事违法,上诉人未实行民事判定,如司法拘留能到达认错悔改的作用,就没必要追查刑事职责。只需民事案子被实行人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且拒不悔改时才由实行法院发动刑事诉讼程序然后给予刑事处分。而本案在未给予上诉人任何正告或其他司法强制办法(包含司法拘留)的状况下,违背法定程序,未经民现实行案子的公民法院的决议和移交,直接对上诉人进行刑事立案、侦办、申述,严峻违背法令的公平准则和立法原意,直接损害了上诉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恳求复议或认错悔改等多项合法权益。所以本案未经司法拘留就直接刑事立案、侦办、申述是过错和违法的。
二、公诉人指控的违法现实依据不足,罪名不建立。
1、本案中,上诉人及被实行人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虽未活跃地实行民事判定,但也不具有法令规矩的“情节严峻”的景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一)项规矩:“在公民法院宣布实行告诉今后,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许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产业,搬运已被冻住的产业,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以下简称“人大法令解说”)有关情节严峻的规矩是:“被实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产业或许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从上述规矩可见,要到达“情节严峻”有必要是行为人成心、活跃的躲藏、搬运、变卖、毁损被实行产业,而本案中上诉人仅仅未实行民事判定,并未如一审公民法院所承认的搬运、藏匿产业和假造依据:
(1)关于一审判定承认的第一个违法现实。该15万元的货款是2004年6月21日浙江省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在被上级主管部门西湖环卫局“整理查账”进程中,由西湖环卫局派财务人员郑某等其他工作人员跟从上诉人到湖州从沈某处直接取走的,未经过上诉人之手,作为“上交款”上交环卫局。从该现实可见:首要,上诉人对该15万元的货款自身并没有控制权,由环卫局强制收走,并不是由上诉人私自搬运的;其次,该15万元是用于付出环卫局的几个年度的管理费、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以及付出民事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与被实行的货款相同均属合理债款,按照我国法令规矩,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费是有必要优先于一般债款付出的;再次,触及本案的民事案子在2004年11月5日才作出判定,该15万元的付出在判定下达之前。已然公民法院的判定未作出,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与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款债款没有承认,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有权向其他债款人付出其他债款。因而,公诉人指控的上诉人私自搬运15万元货款不建立。
(2)关于一审判定承认的第二个违法现实。一审判定承认上诉人于2005年1月下旬让沈某假造了一份金钱461800元的虚伪欠帐单,并供给应实行人员。上诉人在法庭上供述:由于沈某经营管理不善,经“整理查账”,沈某经手出售的客户确实欠其461800元的货款,但上诉人无法详细把握了解沈某的客户名单,上诉人是依据回想沈某从前供给的欠款客户名单而拟就欠款单后让沈某签名承认,其目的是日后与沈某算帐。而沈某称该欠帐单是上诉人让其假造的。
辩解人以为:该欠帐单是在沈某对外与许多客户、对内与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瞿某由于货款账目没有理清的景象下发生的,沈某与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瞿某之间存在高达数十万元债款债款的利害联系。从经济利益视点剖析:只需沈某必定欠帐单的客户名单和金额是瞿某假造的,沈某就不用承当数十万元的债款或经济职责;反之,不管欠帐单的客户名单是否实在精确,假如沈某以为欠帐单的金额是客观存在的,沈某就有必要承当数十万元的债款或经济职责。由于沈某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联系,其证词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从依据视点剖析:首要,不管沈某如何不甘愿,但他确实现已在欠帐单上签名落款;其次,不管是上诉人的供述仍是沈某的证词,均未表现上诉人对沈某采纳了暴力手法或恐吓威胁或揭短钳制或利益诱惑等手法,而沈某签名落款行为,却或许导致其承当数十万元的债款或经济职责的严峻结果。这样的“合作假造”,发作在一个身体健康、精力健全的成年男性身上,令人匪夷所思!再次,公安人员对沈某的查询笔录和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没有查询清楚欠帐单记载的内容是彻底不实在、仍是仅仅是客户名单不实在或金额不实在,仅仅抽象的记载为“是假造的”,这违背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矩:“审判人员、查看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令程序,搜集违法嫌疑人、上诉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对前述多项严峻疑问,辩解人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严厉的质疑!《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矩:“证人证言有必要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上诉人、辩解人两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而且经过查验现实今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本案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诉人彻底否定沈某的证词,现在,沈某的证词是孤证,仅凭沈某的证词,在现实彻底没有查明的状况下,归于现实不清楚,依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景象,应当疑罪从无;别的,该欠帐单的客观成果是使福建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能够恳求实行的债款得到添加,并不存在躲藏、搬运的景象,不契合人大法令解说和司法解说规矩的属“情节严峻”的规矩。因而,依据“罪刑法定”的准则,该事情不构成违法。
(3)关于一审判定承认的第三个违法现实。一审判定承认瞿某藏匿公司装载机配件与现实不符,该装载机配件一向寄存在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库房,而库房地址,作为实行恳求人的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是知道的,由于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代表谢某曾经便长期住在该库房里的一个房间里,可见,底子不存在瞿某藏匿装载机配件的现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矩,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有职责且应当向实行法院供给该产业头绪。别的,从公诉人供给的《产品出售署理合同》可见,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与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之间仅仅署理联系而不是生意联系,也便是说,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仅仅署理出售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的产品,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仅仅为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供给署理服务,产品的所有权仍属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该库存产品的所有权人不是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而是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能够被列为被实行产业的有必要是被实行人的产业。由于该库存装载机械配件不属被实行产业,所以,瞿某没有藏匿被实行产业而不构成违法。依据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2005)岩实行字第7-2号民事裁决书,该库存装载机械配件经评价价值仅76864元,价值甚微。
(4)关于一审判定承认的第四个违法现实。一审判定承认一辆车号为浙A64160的工具车于2005年7月8日被上诉人搬运,但现实是2005年7月8日上诉人接到公安人员的告诉,和郑某一起驾车前往杭州中山大酒店,后告知郑某将车开回单位寄存,该现实得到证人郑某的证明。可见,上诉人并无搬运该车的目的,而且上诉人即便要交给该车辆,也应当是向法院实行人员交给而不是向公安人员交给,因而不能把上诉人没有在2005年7月8日向公安人员交给车辆的行为承以为搬运车辆。该车辆的产权是登记在西湖环卫局名下。依据法令规矩,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有必要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因而,该车辆不是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的产业,不该当是被实行的目标,不存在搬运的现实。依据上诉人供述及其他依据显现,该车辆现已超越作废年限3年,每年有必要经交通警察管理部门查验2次才干持续运用。依据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2005)岩实行字第7-1号民事裁决书,该车辆与另一辆微型一般客车共折价2.5万元交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抵债,价值甚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矩:“违法嫌疑人、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必要经过查验现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上述悉数4项违法指控,上诉人在侦办阶段、查看阶段及审判阶段的开庭审理中,有过不彻底共同的供述、辩解或彻底相反的供述、辩解。辩解人以为: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官的掌管下,有一般公民的旁听,有公诉人、辩解人彼此的举证、质证、争辩和对上诉人的穿插问询,上诉人才干彻底实在、完好地表达其意思。因而,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以其在法庭上的意思表明为准。
2、作为定案依据的依据有必要合法,包含依据内容合法、方式合法和来历合法。公安部千叮万嘱,禁止公安机关干涉干涉经济胶葛,而本案中,X区公安分局在没有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决议发动刑事诉讼程序移交案子的状况下,承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恳求,明知没有统辖权而自动立案侦办,这便是典型的公安机关干涉经济胶葛,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其取得的依据归于来历不合法,而违法取得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一审庭审中公诉人称: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未实行归还244万元的民事职责,便是形成特别严峻的结果。辩解人以为:这是过错地扩展了司法解说。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得以建立的条件是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且情节严峻的。本案的客观现实是: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经营不善导致严峻亏本,对外有着许多的应收货款。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因而而提起过数起民事诉讼,一起也不间断地对外追讨货款,但收效甚微。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现在是没有才干实行归还244万元的民事职责,而不是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案子资料显现:经过龙岩市中级法院实行法官数次实行查封与扣押、经过X区公安局侦办人员长期大规模地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的侦办与扣押,包含上述抵债的车辆、库存资料在内的可供实行的产业也只需21.2万元。然后证明了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确实没有其他可供实行的产业。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应当实行归还244万元的民事职责却没有才干实行,与《刑法》“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的规矩,二者是彻底不同的法令概念,肯定不能相提并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负有实行公民法院判定、裁决职责的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施行本解说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矩,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科罪处分。”本案被实行人是单位(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如要追查单位担任人的职责,除应具有前述规矩的景象外,还有必要是形成特别严峻的结果,但本案中公诉机关的申述书并未指控上诉人的行为形成特别严峻的结果,公诉人也未供给相应的依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已形成特别严峻的结果。因而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建立,一审公民法院据此作出确实认也是过错的,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由一个民现实行案子进入刑事诉讼(立案侦办)的发动程序违法;龙岩市X区司法机关无权统辖本案;一审公民法院承认的违法现实依据不足,罪名不建立;上诉人的行为构不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矩,只需现实清楚的案子,二审才干够不开庭审理。而本案存在程序严峻违法、违法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且争议巨大的状况,不开庭不足以辨明案子青红皂白,因而,辩解人强烈要求二审依法揭露开庭审理!
无罪推定、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自白恣意性准则、严厉证明职责和证明规范、上诉准则和再审准则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划,都是为了避免过错科罪。程序公平是实体公平的条件,程序不公平就无法保证上诉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审判,为此,辩解人以为:公民法院应当本着以“现实为依据,法令为绳尺”的准则,深刻地认识到“程序公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矩宣告上诉人无罪,以保护法令的公平性、严厉性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公民法院
法院判定不实行的结果
法院的判定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你应该自动实行。假如不实行有三个结果:
1、由公民法院强制实行;实行办法许多,能够对你的住所进行搜寻,包含拍卖、变卖、扣押你的产业,冻住你的银行帐户,还能够查封你的住所。
2、假如拒不实行,法院能够处于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而且能够重复适用。
3、拒不实行法院收效的法令文书,情节严峻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了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
就算经过了以上处分,行为人仍是要承当补偿职责,除非永久没有可供实行的产业,假如仅仅暂时没有可供实行的产业,法院会中止实行,比及行为人有产业能够实行的时分,法院就会康复实行。
从上面听讼网小编为咱们介绍的文章中,信任咱们都有了解。听讼网小编提示咱们在日常中关于判定不实行会导致一些人回绝,这样会引发一些处分,要是情节严峻的话还有或许构成违法,故咱们对这个方面的话,假如还有着疑问,能够直接致电听讼网咨询律师。
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司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上诉人瞿某托付,指使咱们担任其二审辩解人,经过一审诉讼活动及详细查阅卷宗,现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程序和其他程序及司法统辖存在严峻的程序违法。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司法解说”)第八条规矩:“公民法院在实行判定、裁决进程中,对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峻的人,能够先行司法拘留。以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矩:“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民法院统辖。”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矩:“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发作地”。
1、本案由一个民现实行案子进入刑事诉讼的发动程序是违法的。依据前述司法解说第八条规矩,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立案侦办发动应是担任实行的公民法院以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将案子依法移交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从本案实际状况来看,X区公安分局立案的依据是福建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2005年5月12日的报案。X区公安分局在2005年6月2日立案侦办后为搜集依据才向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调取相关实行案子的资料,而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在回函中也仅是表述案子的实行状况,底子没有以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也没有将案子移交X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的意思表明,更无作出法令规矩所有必要的移交案子决议书(详见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致X区公安分局的函)。可见,X区公安分局无权自行发动本案的刑事立案侦办程序。
公诉人称“公安机关亦可依据受害人的告发立案侦办”是没有任何法令依据且显着违背现行法令规矩的。辩解人以为: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向公安机关检举别人违法固然是其法定的权力,但X区公安分局作为侦办机关应当知法、遵法,假如以为确有必要立案侦办,也应奉告当事人恳求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依法作出决议,或应当主张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作出决议,只需在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作出移交案子的决议后,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方可立案侦办。
辩解人对此问题屡次向一审公民法院提出清晰的辩解定见,但一审判定对此问题避而不谈,未在判定中作出论述、说理和评判。辩解人以为这是过错的,由于只需先对司法发动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作出承认,方可对本案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2、第八条规矩:“公民法院在实行判定、裁决进程中,对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峻的人,能够先行司法拘留。以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矩:“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民法院统辖。”依据该规矩,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承办司法机关应当是违法行为发作地的侦办、公诉和审判机关。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的四个违法行为:其一,将15万元货款私自搬运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二,在湖州假造的一份金钱461800元的虚伪欠账单;其三,藏匿寄存在其公司库房的装载机配件的现实;其四,搬运车牌号为浙A64160工具车。这些行为均发作在杭州市,而不是发作在龙岩市X区。因而,龙岩市X区的司法机关无权统辖本案。
公诉人称上诉人的行为损害的客体是龙岩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违法成果地在龙岩。辩解人以为公诉人的主张是过错的:首要,即便如公诉人所称上诉人的行为损害的客体是龙岩市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那么也只能说龙岩是违法成果的影响地而不是成果地;其次,司法解说第七条清晰规矩的是“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公民法院统辖”,第八条清晰规矩的是“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而不是如公诉人所称的移交“违法成果地”。
一审公民法院也相同未对辩解人提出的统辖权问题承认就对本案进行实体判定,影响了案子的公平审理。
3、上诉人没有在逃而是在工作单位正常上班。2005年7月5日X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刑拘上网”,违背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矩:“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假如在逃,公安机关能够发布通缉令,采纳有用办法,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统辖的区域以内,能够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统辖的区域,应当报请有权决议的上级机关发布。”
4、本案未经法定的司法拘留程序。《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规矩对“拒不实行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的单位,能够对其主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职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规矩:“采纳对阻碍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有必要由公民法院决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纳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不合法私自扣押别人产业追索债款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或许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4条规矩:“公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矩,需求对诉讼参加人和其别人采纳拘留办法的,应经院长同意,作出拘留决议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守。”
第115条规矩:“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议的公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民法院,请该院协助实行,受托付的公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实行。被拘留人恳求复议或许在拘留期间供认并改正过错,需求提早免除拘留的,受托付公民法院应向托付公民法院传达或许提出主张,由托付公民法院检查决议。”
第117条规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能够责令其具结悔过,提早免除拘留。提早免除拘留,应报经院长同意,并作出提早免除拘留决议书,交担任看守的公安机关实行。”
第121条规矩:“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议恳求复议的,上级公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恳求后五日内作出决议,并将复议成果告诉下级公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122条规矩:“上级公民法院复议时以为强制办法不妥,应当制造决议书,吊销或改变下级公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议。状况紧急的,能够在口头告诉后三日内宣布决议书。”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矩:“公民法院在实行判定、裁决进程中,对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情节严峻的人,能够先行司法拘留。以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必定是依据民事诉讼实行案子的实行进程中才干发生。因而,上述法令特别强调:
1、拘留办法有必要由公民法院决议。
2、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纳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不合法私自扣押别人产业追索债款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3、采纳拘留办法的,应经院长同意,作出拘留决议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守。
4、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议的公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民法院,请该院协助实行。
5、被拘留人能够恳求复议或许供认并改正过错。
6、被拘留人认错悔改的,能够提早免除拘留,交担任看守的公安机关实行。
7、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决议恳求复议的,上级公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恳求后五日内作出决议。
8、上级公民法院复议时以为强制办法不妥,应当制造决议书,吊销或改变下级公民法院的拘留决议。
9、公民法院以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清楚明了,国家的立法精力是:该罪不同于其他刑事违法,上诉人未实行民事判定,如司法拘留能到达认错悔改的作用,就没必要追查刑事职责。只需民事案子被实行人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且拒不悔改时才由实行法院发动刑事诉讼程序然后给予刑事处分。而本案在未给予上诉人任何正告或其他司法强制办法(包含司法拘留)的状况下,违背法定程序,未经民现实行案子的公民法院的决议和移交,直接对上诉人进行刑事立案、侦办、申述,严峻违背法令的公平准则和立法原意,直接损害了上诉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恳求复议或认错悔改等多项合法权益。所以本案未经司法拘留就直接刑事立案、侦办、申述是过错和违法的。
二、公诉人指控的违法现实依据不足,罪名不建立。
1、本案中,上诉人及被实行人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虽未活跃地实行民事判定,但也不具有法令规矩的“情节严峻”的景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一)项规矩:“在公民法院宣布实行告诉今后,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许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产业,搬运已被冻住的产业,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以下简称“人大法令解说”)有关情节严峻的规矩是:“被实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产业或许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从上述规矩可见,要到达“情节严峻”有必要是行为人成心、活跃的躲藏、搬运、变卖、毁损被实行产业,而本案中上诉人仅仅未实行民事判定,并未如一审公民法院所承认的搬运、藏匿产业和假造依据:
(1)关于一审判定承认的第一个违法现实。该15万元的货款是2004年6月21日浙江省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在被上级主管部门西湖环卫局“整理查账”进程中,由西湖环卫局派财务人员郑某等其他工作人员跟从上诉人到湖州从沈某处直接取走的,未经过上诉人之手,作为“上交款”上交环卫局。从该现实可见:首要,上诉人对该15万元的货款自身并没有控制权,由环卫局强制收走,并不是由上诉人私自搬运的;其次,该15万元是用于付出环卫局的几个年度的管理费、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以及付出民事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与被实行的货款相同均属合理债款,按照我国法令规矩,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费是有必要优先于一般债款付出的;再次,触及本案的民事案子在2004年11月5日才作出判定,该15万元的付出在判定下达之前。已然公民法院的判定未作出,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与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款债款没有承认,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有权向其他债款人付出其他债款。因而,公诉人指控的上诉人私自搬运15万元货款不建立。
(2)关于一审判定承认的第二个违法现实。一审判定承认上诉人于2005年1月下旬让沈某假造了一份金钱461800元的虚伪欠帐单,并供给应实行人员。上诉人在法庭上供述:由于沈某经营管理不善,经“整理查账”,沈某经手出售的客户确实欠其461800元的货款,但上诉人无法详细把握了解沈某的客户名单,上诉人是依据回想沈某从前供给的欠款客户名单而拟就欠款单后让沈某签名承认,其目的是日后与沈某算帐。而沈某称该欠帐单是上诉人让其假造的。
辩解人以为:该欠帐单是在沈某对外与许多客户、对内与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瞿某由于货款账目没有理清的景象下发生的,沈某与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瞿某之间存在高达数十万元债款债款的利害联系。从经济利益视点剖析:只需沈某必定欠帐单的客户名单和金额是瞿某假造的,沈某就不用承当数十万元的债款或经济职责;反之,不管欠帐单的客户名单是否实在精确,假如沈某以为欠帐单的金额是客观存在的,沈某就有必要承当数十万元的债款或经济职责。由于沈某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联系,其证词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从依据视点剖析:首要,不管沈某如何不甘愿,但他确实现已在欠帐单上签名落款;其次,不管是上诉人的供述仍是沈某的证词,均未表现上诉人对沈某采纳了暴力手法或恐吓威胁或揭短钳制或利益诱惑等手法,而沈某签名落款行为,却或许导致其承当数十万元的债款或经济职责的严峻结果。这样的“合作假造”,发作在一个身体健康、精力健全的成年男性身上,令人匪夷所思!再次,公安人员对沈某的查询笔录和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没有查询清楚欠帐单记载的内容是彻底不实在、仍是仅仅是客户名单不实在或金额不实在,仅仅抽象的记载为“是假造的”,这违背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矩:“审判人员、查看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令程序,搜集违法嫌疑人、上诉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对前述多项严峻疑问,辩解人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严厉的质疑!《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矩:“证人证言有必要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上诉人、辩解人两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而且经过查验现实今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本案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诉人彻底否定沈某的证词,现在,沈某的证词是孤证,仅凭沈某的证词,在现实彻底没有查明的状况下,归于现实不清楚,依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景象,应当疑罪从无;别的,该欠帐单的客观成果是使福建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能够恳求实行的债款得到添加,并不存在躲藏、搬运的景象,不契合人大法令解说和司法解说规矩的属“情节严峻”的规矩。因而,依据“罪刑法定”的准则,该事情不构成违法。
(3)关于一审判定承认的第三个违法现实。一审判定承认瞿某藏匿公司装载机配件与现实不符,该装载机配件一向寄存在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库房,而库房地址,作为实行恳求人的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是知道的,由于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代表谢某曾经便长期住在该库房里的一个房间里,可见,底子不存在瞿某藏匿装载机配件的现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矩,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有职责且应当向实行法院供给该产业头绪。别的,从公诉人供给的《产品出售署理合同》可见,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与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之间仅仅署理联系而不是生意联系,也便是说,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仅仅署理出售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的产品,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仅仅为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供给署理服务,产品的所有权仍属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该库存产品的所有权人不是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而是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能够被列为被实行产业的有必要是被实行人的产业。由于该库存装载机械配件不属被实行产业,所以,瞿某没有藏匿被实行产业而不构成违法。依据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2005)岩实行字第7-2号民事裁决书,该库存装载机械配件经评价价值仅76864元,价值甚微。
(4)关于一审判定承认的第四个违法现实。一审判定承认一辆车号为浙A64160的工具车于2005年7月8日被上诉人搬运,但现实是2005年7月8日上诉人接到公安人员的告诉,和郑某一起驾车前往杭州中山大酒店,后告知郑某将车开回单位寄存,该现实得到证人郑某的证明。可见,上诉人并无搬运该车的目的,而且上诉人即便要交给该车辆,也应当是向法院实行人员交给而不是向公安人员交给,因而不能把上诉人没有在2005年7月8日向公安人员交给车辆的行为承以为搬运车辆。该车辆的产权是登记在西湖环卫局名下。依据法令规矩,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有必要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因而,该车辆不是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的产业,不该当是被实行的目标,不存在搬运的现实。依据上诉人供述及其他依据显现,该车辆现已超越作废年限3年,每年有必要经交通警察管理部门查验2次才干持续运用。依据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2005)岩实行字第7-1号民事裁决书,该车辆与另一辆微型一般客车共折价2.5万元交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抵债,价值甚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矩:“违法嫌疑人、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必要经过查验现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上述悉数4项违法指控,上诉人在侦办阶段、查看阶段及审判阶段的开庭审理中,有过不彻底共同的供述、辩解或彻底相反的供述、辩解。辩解人以为: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官的掌管下,有一般公民的旁听,有公诉人、辩解人彼此的举证、质证、争辩和对上诉人的穿插问询,上诉人才干彻底实在、完好地表达其意思。因而,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以其在法庭上的意思表明为准。
2、作为定案依据的依据有必要合法,包含依据内容合法、方式合法和来历合法。公安部千叮万嘱,禁止公安机关干涉干涉经济胶葛,而本案中,X区公安分局在没有龙岩市中级公民法院决议发动刑事诉讼程序移交案子的状况下,承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恳求,明知没有统辖权而自动立案侦办,这便是典型的公安机关干涉经济胶葛,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其取得的依据归于来历不合法,而违法取得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一审庭审中公诉人称: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未实行归还244万元的民事职责,便是形成特别严峻的结果。辩解人以为:这是过错地扩展了司法解说。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得以建立的条件是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且情节严峻的。本案的客观现实是: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经营不善导致严峻亏本,对外有着许多的应收货款。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因而而提起过数起民事诉讼,一起也不间断地对外追讨货款,但收效甚微。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现在是没有才干实行归还244万元的民事职责,而不是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案子资料显现:经过龙岩市中级法院实行法官数次实行查封与扣押、经过X区公安局侦办人员长期大规模地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的侦办与扣押,包含上述抵债的车辆、库存资料在内的可供实行的产业也只需21.2万元。然后证明了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确实没有其他可供实行的产业。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应当实行归还244万元的民事职责却没有才干实行,与《刑法》“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的规矩,二者是彻底不同的法令概念,肯定不能相提并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负有实行公民法院判定、裁决职责的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施行本解说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矩,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科罪处分。”本案被实行人是单位(杭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如要追查单位担任人的职责,除应具有前述规矩的景象外,还有必要是形成特别严峻的结果,但本案中公诉机关的申述书并未指控上诉人的行为形成特别严峻的结果,公诉人也未供给相应的依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已形成特别严峻的结果。因而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建立,一审公民法院据此作出确实认也是过错的,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由一个民现实行案子进入刑事诉讼(立案侦办)的发动程序违法;龙岩市X区司法机关无权统辖本案;一审公民法院承认的违法现实依据不足,罪名不建立;上诉人的行为构不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矩,只需现实清楚的案子,二审才干够不开庭审理。而本案存在程序严峻违法、违法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且争议巨大的状况,不开庭不足以辨明案子青红皂白,因而,辩解人强烈要求二审依法揭露开庭审理!
无罪推定、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自白恣意性准则、严厉证明职责和证明规范、上诉准则和再审准则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划,都是为了避免过错科罪。程序公平是实体公平的条件,程序不公平就无法保证上诉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审判,为此,辩解人以为:公民法院应当本着以“现实为依据,法令为绳尺”的准则,深刻地认识到“程序公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矩宣告上诉人无罪,以保护法令的公平性、严厉性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公民法院
法院判定不实行的结果
法院的判定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你应该自动实行。假如不实行有三个结果:
1、由公民法院强制实行;实行办法许多,能够对你的住所进行搜寻,包含拍卖、变卖、扣押你的产业,冻住你的银行帐户,还能够查封你的住所。
2、假如拒不实行,法院能够处于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而且能够重复适用。
3、拒不实行法院收效的法令文书,情节严峻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了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
就算经过了以上处分,行为人仍是要承当补偿职责,除非永久没有可供实行的产业,假如仅仅暂时没有可供实行的产业,法院会中止实行,比及行为人有产业能够实行的时分,法院就会康复实行。
从上面听讼网小编为咱们介绍的文章中,信任咱们都有了解。听讼网小编提示咱们在日常中关于判定不实行会导致一些人回绝,这样会引发一些处分,要是情节严峻的话还有或许构成违法,故咱们对这个方面的话,假如还有着疑问,能够直接致电听讼网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