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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会计报告遭拒 股东诉求知情权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4:02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财政会计报告,而公司却以种种托言回绝。日前,浙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庭审结了一同股东状告公司“不让其查阅公司财政会计报告”案,法院一审判决,支撑了股东舒某某的诉讼恳求。
2005年11月16日,舒某某出资30万元,与丁某建立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之后,舒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屡次口头和书面要求查阅公司的财政会计报告,但该公司以为舒某某现已脱离公司,由此以为舒某某有不合理意图而再三回绝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据。为此,舒某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以为:2005年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建立,原告舒某某系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会计报告。”因而,舒某某有权查阅公司的财政会计报告。财政会计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则制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关于舒某某要求查阅公司2005年11月起至2006年11月的月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诉讼恳求,理由合理,法院予以支撑。但依据被告公司的状况,关于是否应制造现金流量表,法令并没有强制性规则。因为被告公司没有现金流量表,故关于舒某某要求查阅公司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的现金流量表的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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