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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 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5:13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退出付出体系的行为,防备付出危险,保证付出体系安全安稳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参加、退出付出体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付出体系,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造、运转的大额实时付出体系和小额批量付出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请求参加付出体系,应一起参加大额实时付出体系和小额批量付出体系。处理特定事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可仅参加大额实时付出体系。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直接参与者或直接参与者的身份参加付出体系。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付出体系衔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经过付出体系处理付出清算事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参与者,是指托付直接参与者经过付出体系处理付出清算事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规范编制付出体系行号,并保证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付出体系行号是参与者经过付出体系处理事务的身份辨认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造、运转行名行号处理体系,对付出体系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改变和吊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退出付出体系进行统一处理。
第 二 章 加 入
第八条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参加付出体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处理机构同意处理人民币结算事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意参加付出体系的技能条件及安全性目标;
(四)内部操控准则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备和化解付出清算危险的预案;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参加付出体系的条件,由署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认。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参加付出体系,应按照请求、检查、施行、参加四个阶段的程序处理。
请求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参加付出体系要求的行为。
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阅、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付出体系请求的行为。
施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则做好参加体系各项事务和技能准备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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