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单独起诉销售者的诉讼存在程序合法性的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2:13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关于商标权人独自申述出售者的诉讼,存在程序合法性的争议。首要不合在于出售者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听讼小编以为,不管从商标法的规则,仍是从诉讼法的原理及知识产权维护机制的鼓励性,出售者都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这种独立诉讼位置的建立,是经过对商标权人诉权的必定,表现了对知识产权特有的无形性的特别维护。
一、出售者侵权行为的独立性。
承认出售者的诉讼位置,首要在于承认其施行的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仍是一起侵权行为。假如出售者的侵权行为独立于其他侵权人,则出售者的诉讼位置也应当是独立的。本文所讨论的出售行为仅是典型的出售行为,不包括出售者与出产者等串通一气共谋产销环节的状况。
其次,出售与出产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理应各负其责。从片面差错上比较,两者具有不同的差错要求。出产者出产产品时,应当对该产品的相同和相似种群上别人已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相应了解,负有不得损害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职责。出产者未实行这种职责则构成侵权,商标法没有规则出产者免责条款。与出产者不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则,出售者“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并阐明供给者的,不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出售者的片面差错在于未尽合理留意职责。如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时仓储出售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即承认“作为出售者被告在从事与商标有关的商事活动中,理应恪守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则,尽其合理留意职责”。从行为而言,出产与出售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只需施行了其间一种行为,即或许构成对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出产者承当民事职责不需要以出售者承当为条件,反之亦然。从侵权成果的承当来看,出产者对其所出产的悉数担任,而出售者仅对其差错规模内的侵权现实担任。
二、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视点,知识产权权力人有权挑选自己以为适宜的目标进行诉讼。
商标权作为一种肯定权,具有活跃与消沉两层权能。所谓活跃权能,是指商标权人有为完成商标权的产业权能而施行活跃行为的权力;消沉权能是指商标权人享有要求扫除别人对其商标权损害的权力。商标权的消沉权能是坚持知识产权满意状况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权能,表现在法令上便是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承认商标权请求权的性质,关于了解出售者在商标侵权之诉中的诉讼位置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及诉讼禁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特有的保全办法,是商标肯定权的表现。商标权肯定权性质决议了对商标权最直接、最原始、最基本的维护办法是中止侵权、康复权力之原貌。因而,商标权力人的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具有对世性。在权力遭到损害时,这种请求权的物权性决议了权力人有权自己决议行使权力的目标,即当存在很多侵权人时,他能够只需求其间一人中止侵权、扫除阻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商标权力人的眼中,任何侵权者都有其独立的相对方位置。
这里有一对简单混杂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简单将侵权损害补偿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相提并论。其实,补偿请求权与相似物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它们是彼此独立的由债务或知识产权直接发作的请求权,当事人既可选用补偿请求权,也能够行使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当商标权人一起要求补偿损失与中止侵权时,现实上是一起行使了债务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此刻物权请求权决议诉讼的性质,即诉的性质首要为不作为之给付之诉。在这种诉讼中,应当依据原告所诉称的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对该侵权人有制止施行波折行为的利益而承认合理被告。故商标权人挑选独自申述出售者,即赋予了出售者独立的诉讼位置。
三、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不是必要一申述讼人。
以为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是必要一申述讼人是辩驳出售者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享有独立诉讼位置之首要理由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一申述讼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构成司法实践中将有关连带职责、一起侵权等案子定性为必要一申述讼,连带职责人应当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关于依据同一现实或法令原因而构成的诉讼,在是否构成必要一申述讼的问题上,则将决议权交给法院。
㈠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不构成连带职责。依据法令和司法解释,归纳起来,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子中,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必要一申述讼人处理的景象首要有:产业共有权以及数人共有的知识产权遭到别人损害,部分共有权人申述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一起原告;数人一起损害别人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当连带职责的,在诉讼中,一起致害人为一起被告。依据上文的剖析,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具有各自独立的行为。一般状况下,出售者仅对其出售的规模和数量承当补偿职责,或仅在其运营规模内承当中止侵权的民事职责,而出产者则应对其出产的数量和悉数出售规模承当民事职责,并且没有革除职责条款,两者之间不构成连带职责。
㈡商标侵权判别规范的客观性和定额补偿制度的设置决议了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不是必要一申述讼人。法令和司法解释规则的商标侵权判别规范是以相关大众的一般知道为规范,这种知道是超然于原、被告之外的客观规范。出售者承当职责的规模和程度仅与其自身对侵权产品的运营状况和影响有关,真实无法查明的,法令规则了定额补偿制度作为救助,因而商标侵权案子中,不存在有必要在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到庭的状况下才干查明的现实。
四、出售者侵权案的收效断定对其他环节商标侵权人的预决性问题。
在出售者商标侵权案中,如出售者被断定侵权,则会发作对出产者的预决效能,这是以为出售者无独立诉讼位置说的又一依据。民事断定承认的现实有无预决效能问题与断定的既判力相关。断定的既判力是指发作法令效能的断定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因为民事诉讼的意图是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现实体法令关系争议,断定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争辩成果作出,并且诉讼的成果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承认,故既判力准则上及于当事人,即预决效能的主体限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断定的预决性往往表现在相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诉讼中,如甲和乙就某专利权的归属发作争议,甲对乙提起承认之诉,对该专利权的归属要求法院予以承认,法院断定甲胜诉;接着甲又向乙提出补偿的给付之诉,此刻乙不得再建议专利权的权属问题,法院也不得再作出相反的承认。关于收效断定关于别人诉讼的效能问题,依据我国法令和司法解释,预决现实首要表现在对同一现实的免证效能。一般以为,依据“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承认预决现实革除了其建议者的证明职责,而建议预决现实不成立的证明职责则由相对方来承当。这种预决现实的免证导致也只是导致证明职责的搬运。如相对方不能举证否定预决现实,其应当承当的职责并不是由收效断定所预决的,而是依据其在后一诉讼中举证不能所造成的。
在出售者商标侵权案子中,侵权承认的效能仅限于商标权人与出售者之间。关于其他环节的侵权人而言,该断定仅作为一种导致举证职责倒置的现实而存在,并不能直接决议其权力职责。其他环节侵权人仍能够进行满足的辩驳和辩论以否定该预决现实的效能。
更进一步阐明之:在出售者商标侵权诉讼中,出产者的一切抗辩权都能够由出售者征引,出售者自身就应当对所运营的产品具有全面的了解,负有合理审慎职责,这种合理审慎职责导致其有职责对免责事项举证。关于进货时未尽审慎职责的,出售者还能够要求出产者供给相关依据进行弥补,这种抗辩的取证自身是其举证职责的一部分。这样,即便呈现了出售者在与商标权人的诉讼中失利,又在向出产者追索的诉讼中再次失利的状况,也不会导致前后断定相对立。出售者在前断定中失利是依据其举证不力。
一、出售者侵权行为的独立性。
承认出售者的诉讼位置,首要在于承认其施行的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仍是一起侵权行为。假如出售者的侵权行为独立于其他侵权人,则出售者的诉讼位置也应当是独立的。本文所讨论的出售行为仅是典型的出售行为,不包括出售者与出产者等串通一气共谋产销环节的状况。
其次,出售与出产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理应各负其责。从片面差错上比较,两者具有不同的差错要求。出产者出产产品时,应当对该产品的相同和相似种群上别人已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相应了解,负有不得损害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职责。出产者未实行这种职责则构成侵权,商标法没有规则出产者免责条款。与出产者不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则,出售者“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并阐明供给者的,不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出售者的片面差错在于未尽合理留意职责。如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时仓储出售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即承认“作为出售者被告在从事与商标有关的商事活动中,理应恪守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则,尽其合理留意职责”。从行为而言,出产与出售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只需施行了其间一种行为,即或许构成对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出产者承当民事职责不需要以出售者承当为条件,反之亦然。从侵权成果的承当来看,出产者对其所出产的悉数担任,而出售者仅对其差错规模内的侵权现实担任。
二、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视点,知识产权权力人有权挑选自己以为适宜的目标进行诉讼。
商标权作为一种肯定权,具有活跃与消沉两层权能。所谓活跃权能,是指商标权人有为完成商标权的产业权能而施行活跃行为的权力;消沉权能是指商标权人享有要求扫除别人对其商标权损害的权力。商标权的消沉权能是坚持知识产权满意状况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权能,表现在法令上便是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承认商标权请求权的性质,关于了解出售者在商标侵权之诉中的诉讼位置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及诉讼禁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特有的保全办法,是商标肯定权的表现。商标权肯定权性质决议了对商标权最直接、最原始、最基本的维护办法是中止侵权、康复权力之原貌。因而,商标权力人的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具有对世性。在权力遭到损害时,这种请求权的物权性决议了权力人有权自己决议行使权力的目标,即当存在很多侵权人时,他能够只需求其间一人中止侵权、扫除阻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商标权力人的眼中,任何侵权者都有其独立的相对方位置。
这里有一对简单混杂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简单将侵权损害补偿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相提并论。其实,补偿请求权与相似物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它们是彼此独立的由债务或知识产权直接发作的请求权,当事人既可选用补偿请求权,也能够行使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当商标权人一起要求补偿损失与中止侵权时,现实上是一起行使了债务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此刻物权请求权决议诉讼的性质,即诉的性质首要为不作为之给付之诉。在这种诉讼中,应当依据原告所诉称的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对该侵权人有制止施行波折行为的利益而承认合理被告。故商标权人挑选独自申述出售者,即赋予了出售者独立的诉讼位置。
三、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不是必要一申述讼人。
以为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是必要一申述讼人是辩驳出售者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享有独立诉讼位置之首要理由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一申述讼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构成司法实践中将有关连带职责、一起侵权等案子定性为必要一申述讼,连带职责人应当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关于依据同一现实或法令原因而构成的诉讼,在是否构成必要一申述讼的问题上,则将决议权交给法院。
㈠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不构成连带职责。依据法令和司法解释,归纳起来,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子中,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必要一申述讼人处理的景象首要有:产业共有权以及数人共有的知识产权遭到别人损害,部分共有权人申述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一起原告;数人一起损害别人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当连带职责的,在诉讼中,一起致害人为一起被告。依据上文的剖析,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具有各自独立的行为。一般状况下,出售者仅对其出售的规模和数量承当补偿职责,或仅在其运营规模内承当中止侵权的民事职责,而出产者则应对其出产的数量和悉数出售规模承当民事职责,并且没有革除职责条款,两者之间不构成连带职责。
㈡商标侵权判别规范的客观性和定额补偿制度的设置决议了出售者与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不是必要一申述讼人。法令和司法解释规则的商标侵权判别规范是以相关大众的一般知道为规范,这种知道是超然于原、被告之外的客观规范。出售者承当职责的规模和程度仅与其自身对侵权产品的运营状况和影响有关,真实无法查明的,法令规则了定额补偿制度作为救助,因而商标侵权案子中,不存在有必要在其他环节的商标侵权人到庭的状况下才干查明的现实。
四、出售者侵权案的收效断定对其他环节商标侵权人的预决性问题。
在出售者商标侵权案中,如出售者被断定侵权,则会发作对出产者的预决效能,这是以为出售者无独立诉讼位置说的又一依据。民事断定承认的现实有无预决效能问题与断定的既判力相关。断定的既判力是指发作法令效能的断定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因为民事诉讼的意图是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现实体法令关系争议,断定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争辩成果作出,并且诉讼的成果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承认,故既判力准则上及于当事人,即预决效能的主体限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断定的预决性往往表现在相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诉讼中,如甲和乙就某专利权的归属发作争议,甲对乙提起承认之诉,对该专利权的归属要求法院予以承认,法院断定甲胜诉;接着甲又向乙提出补偿的给付之诉,此刻乙不得再建议专利权的权属问题,法院也不得再作出相反的承认。关于收效断定关于别人诉讼的效能问题,依据我国法令和司法解释,预决现实首要表现在对同一现实的免证效能。一般以为,依据“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承认预决现实革除了其建议者的证明职责,而建议预决现实不成立的证明职责则由相对方来承当。这种预决现实的免证导致也只是导致证明职责的搬运。如相对方不能举证否定预决现实,其应当承当的职责并不是由收效断定所预决的,而是依据其在后一诉讼中举证不能所造成的。
在出售者商标侵权案子中,侵权承认的效能仅限于商标权人与出售者之间。关于其他环节的侵权人而言,该断定仅作为一种导致举证职责倒置的现实而存在,并不能直接决议其权力职责。其他环节侵权人仍能够进行满足的辩驳和辩论以否定该预决现实的效能。
更进一步阐明之:在出售者商标侵权诉讼中,出产者的一切抗辩权都能够由出售者征引,出售者自身就应当对所运营的产品具有全面的了解,负有合理审慎职责,这种合理审慎职责导致其有职责对免责事项举证。关于进货时未尽审慎职责的,出售者还能够要求出产者供给相关依据进行弥补,这种抗辩的取证自身是其举证职责的一部分。这样,即便呈现了出售者在与商标权人的诉讼中失利,又在向出产者追索的诉讼中再次失利的状况,也不会导致前后断定相对立。出售者在前断定中失利是依据其举证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