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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简易计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0:15

增值税交税人有两种计税办法,即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一般计税办法适用一般交税人,简易计税办法适用小规模交税人和一般交税人的特定事务。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事务类型
现行方针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特定事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则,可挑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的产品混凝土等货品。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则,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品。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则,依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按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则能够挑选依照简易计税办法核算交纳增值税的公共运送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方针的弥补告诉》(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则能够挑选依照简易计税办法核算交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则能够挑选依照简易计税办法核算交纳增值税的运营租借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3〕37号)规则,新的《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自2013年8月1日起履行,新规则第一条(七)项持续清晰了能够挑选依照简易计税办法核算交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送服务和运营租借服务。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管帐处理
自《财政部关于增值税管帐处理的规则》(财会〔1993〕83号)发布开端,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交税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和小规模交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管帐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则,但一般交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怎么进行管帐处理,却一向未予清晰。现在,实务上遍及选用如下管帐处理办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事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间,销项税额为依照简易计税规则核算的应缴增值税额。
可是,当企业呈现“期末留抵税额”时,这种管帐处理办法与《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申报表)有抵触,而不管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66号)下发的非“营改增”试点区域的交税申报表,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43号)下发的“营改增”试点区域的交税申报表。现举例剖析如下:
A公司主营钢材和产品混凝土事务,其自产产品混凝土契合简易计税规则。当月钢材出售额800万元,收购额900万元;产品混凝土出售收入318万元(含税)。企业相应管帐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1.出售钢材
借:应收账款——××客户936
贷:主营事务收入——钢材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2.收购钢材
借:库存产品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供货商1053。
3.出售混凝土
借:应收账款——××客户318
贷:主营事务收入——产品混凝土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假定企业上期留抵税额为0,本期应交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36 18-153=1(万元)。
而在填写交税申报表时,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钢材事务,销项税额136万元填入主表第十一行,进项税额153万元填入主表第十二行,第十九行“应交税额”应当为0,第二十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万元;产品混凝土事务依照简易计税办法核算的税额18万元填入主表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四行“应交税额算计”=第十九行 第二十一行=18(万元)。
也就是说,本期应交税额的管帐处理和交税申报表成果不一致。究其原因,管帐处理将两种计税办法的交税成果在未考虑“留抵”时,提早进行了兼并。
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管帐处理有关问题弥补规则的告诉》(财会字〔1995〕22号)规则,笔者建议将一般交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核算的税额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分录如下: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事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上例中,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出售产品混凝土事务,应当作如下管帐分录:
借:应收账款——××客户318
贷:主营事务收入——产品混凝土3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8。
这样,上例中的销项税额只要136万元,而进项税额仍为153万元,因而按一般计税办法的应交税额为0,留抵税额为17万元;按简易计税办法的应交税额为18万元,与交税申报表完全一致。
选用这种管帐处理办法,当企业呈现“期末留抵税额”时,就不会呈现管帐核算和交税申报不一致的过错成果。
当然,假如企业挑选一般计税办法,则上例中的出售产品混凝土事务,应当作如下管帐分录:
借:应收账款——××客户318
贷:主营事务收入——产品混凝土271.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21。
一起,用于产品混凝土的购进事务,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客户。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折半征收的管帐处理
折半征收是简易计税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评论简易计税办法的管帐处理时,有必要一起重视折半征收的税务处理。
现在,实务上关于折半征收有两种管帐处理办法:一是依照简易计税征收率4%全额计提增值税,然后将折半的部分作为补助收入;二是直接折半,按2%计提增值税。
相对来说,办法二简略直观,可是在填写交税申报表附表一时,由于没有规划2%征收率这一栏,会呈现不能对号入座的困难。并且直接折半计提后,主表第二十三行“应交税额减征额”不再填写,不能完好表现税收优惠。笔者以为,办法一既能完好表现税收优惠,又不会呈现交税申报表的填写困难。管帐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整理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折半征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例如,武汉市某一般交税人企业2013年1月出售一台设备,变价收入10.4万元。经查,该设备为2007年5月置办。那么应当作如下相牵涉税管帐分录:
1.计提时
借:银行存款10.4
贷:固定资产整理1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4。
2.折半征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2
贷: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0.2。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整理的出售额10万元填入交税申报表附表一第十行第三列,税金0.4万元填入交税申报表附表一第十行第四列,折半税额0.2万元填入交税申报表主表第二十三行。这样,既处理了填写交税申报表时对号入座的问题,又完好表现了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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