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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最新修订评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2:28

欧盟现行反推销法是欧盟部长理事会于1996年3月6日发布的(EC)384/96号反推销法规。该法规是在总结以往反推销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拟定的一部编制较为完善、内容较为彻底、逻辑愈加谨慎、用语更趋细致的反推销法规。该法规发布后,欧盟部长理事会又对其进行了若干次修正和弥补。这些修正和弥补别离通过(EC)2331/96号法规、(EC)905/98号法规、(EC)2238/2000号法规、(EC)963/2002号法规、(EC)1972/2002号法规以及(EC)452/2003号法规进行。其间,(EC)2331/96号法规首要增加了推销幅度核算过程中应当调整的要素;(EC)905/98号法规首要是将我国和俄罗斯从欧盟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去,并确立了企业市场经济位置的判别规范;(EC)2238/2000号法规首要是将原仅适用于我国和俄罗斯的特别反推销机制扩展适用于更多的国家;(EC)963/2002号法规将(EC)384/96号反推销法规扩展适用于一切煤钢产品;(EC)1972/2002号法规首要将俄罗斯视为反推销法意义上的彻底市场经济国家,并确认了颁发企业独自反推销税率的条件;(EC)452/2003号法规矩首要就如安在反推销税或反补贴税与保证办法一起运用的情况下防止税负过重问题做了处理。
2004年3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酝酿与争辩已久的(EC)461/2004号反推销法规(下称“新法规”)。这一法规对(EC)384/96号反推销法规(下称“原法规”)做了较多的实质性修正,进一步展开和完善了欧盟反推销法律准则。
许诺准则的改变
依据欧盟反推销法(指经各项法规修正过的原法规,以下同)的规矩,在满意反推销法规设定的条件下,出口商可以提出申请,许诺进步出口价格或许中止以推销价格,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欧盟反推销许诺准则通过近40年的展开改变,应当说现已适当翔实和完善。新法规的修订首要体现在许诺作用的规矩方面以及违背许诺的检查程序方面。
(一)许诺作用的改变 依据原法规的规矩,假如许诺被承受,则针对其许诺被承受的出口商进行的反推销查询应当停止,这一停止决议通常在欧委会有关承受许诺的决议中同时发布。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针对提出许诺的出口商展开的反推销查询因许诺的承受而停止,与该出口商有关的反推销程序也并没有因此而彻底停止。许诺承受后,并不扫除对该出口商采纳暂时或终究反推销办法的可能性。
新法规矩对许诺作用做了较大的修正。依据该法规,假如许诺被承受,则暂时反推销办法或许终究反推销办法不得适用于其许诺被承受的出口商。相应地,欧委会有关承受许诺的决议将不再宣告停止反推销查询,欧委会决议除了宣告许诺被承受之外,还具有宣告现已存在的反推销办法不适用于其许诺被承受的出口商的作用。为此,法规规矩,假如许诺被违背或许撤回,则暂时反推销办法或许终究反推销办法应当主动适用。依据原规矩,在许诺被撤回或许违背的情况下,反推销主管机构还需依据反推销法规的规矩专门另行针对违背许诺的出口商采纳暂时或许终究反推销办法。新的规矩明显防止了这一后续举动,从而使反推销办法可以当即主动适用,或许说,使得可以主动适用的反推销办法在许诺被违背其时就现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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